本網鹽城訊:立案調解(也稱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對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開庭前,由審判人員組織當事人先行協商調解的模式,可以快速處理一些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矛盾和糾紛。但在工作中發現,一些律師阻礙“立案調解”現象增多,已經嚴重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開展。 

一、具體現象: 1、立案前不愿意調解。法院引導當事人在立案前做協調、說服工作,力爭鈍化矛盾,解決糾紛,但不少律師以各種理由不同意,而要求直接立案進入審判程序。2、立案后不同意調解。在立案后審判人員征詢是否同意調解時,律師鼓動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 3、以過高要求阻止調解協議達成。律師礙于法官要求和當事人急于處理矛盾的請求,即使在接受調解過程中,也是過高地提出調解條件,或拒不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

二、原因分析: 一是對“立案調解”有抵觸。認為律師的才能體現在庭審中,立案調解不能充分顯現律師的水平和才華。二是影響律師收入。案件未進入審判程序,律師未能出多少力,當事人勢必要求不收或減收律師代理費。即使在開庭后的調解也只能減半收費。 三是當事人對立案調解不理解。認為調解沒有法律效力,只是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三、產生后果: 一是不利于矛盾糾紛的及時解決;二是影響立案調解功能的充分發揮;三是影響法院的公信力;四是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五是使得案件的處理難度加大。

四、對策建議: 一要大力宣傳立案調解的程序、內容和便利,讓社會各界逐步接受;二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立案調解,確保取得實效;三要與律師做好溝通協調,取得律師的理解與支持;四要取得司法行政部門的配合,對那些一味鼓動當事人拒絕調解、漫天要價的律師,及時與司法行政部門聯系,共同攜手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