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賈汪法院受理多起因拆遷引發(fā)了許多房屋確權糾紛。經(jīng)過調研分析發(fā)現(xiàn)房屋已被拆遷、拆遷補償費支付存在突出問題,處理難度增大。

 

原因:一是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不一致,拆遷補償費無法支付,雙方均要求補償費從而產(chǎn)生糾紛,一方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二是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不一致,登記房主下落不明,實際房主無法拿到拆遷補償費,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三是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一致,但登記房主已死亡,登記房主的子女以繼承權為由,請求法院名為確認房屋的所有權,實為確認享有繼承權分割補償費;四是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因房屋買賣發(fā)生糾紛,房屋尚未過戶,因拆遷致爭議房屋增值較大,登記房主反悔請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

 

對策:一是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一致的,堅持“認證不認人”的原則,應當確認房屋所有權歸登記房主(實際房主)所有,拆遷補償費,相關部門也應當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房主已死亡的,其子女訴求的,應明確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繼承份額,相關部門可根據(jù)法院裁決將拆遷補償費交由指定的繼承人中的一人代為領取或者分別領取。二是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不一致的,分別情況處理:1、登記房主將房屋已贈予實際房主(子女、父母)的,雖然沒有過戶,亦應裁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實際房主所有。2、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存在房屋買賣關系,且實際已履行完畢的,只是房屋未過戶,應裁決該房屋歸實際房主所有,補償款也應歸實際房主所有;房屋尚未交付的,歸登記房主所有,登記房主應返還對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已交付的,房屋應歸實際房主所有,實際房主應支付下余購房款給登記房主。3、登記房主與實際房主不一致且登記房主下落不明的,實際房主能夠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與登記房主存在房屋買賣關系的,應裁決該房屋歸實際房主所有;不能證明與登記房主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或贈予關系的,應駁回實際房主的訴訟請求,相關部門可以將補償款交由登記房主的配偶、子女、父母代領保管。若實際房主有新證據(jù)證明的,可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