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2,多年上訪老戶翁德海拖著病腿手捧感謝信來到銅山縣法院,感謝法官完全執結了一起歷時6年的積案,至此,銅山縣人民法院在徐州市中院的部署下,聯合多個部門,多家法院,成功徹底化解了一起省交辦的涉法涉訴重信重訪案件,讓一名涉訴信訪戶重拾對法律的信心。

一紙判決難見車禍賠償,勝訴人無奈上訪

20023月,家住徐州市云龍區的翁德海駕駛小貨車與邳州市運河鎮個體運輸戶王芝梅雇傭的駕駛員朱洪春駕駛的大貨車相撞,翁德海受傷,經銅山縣交通巡邏大隊認定,朱洪春負全部責任。王芝梅在給付翁德海5000元醫療費后便拒絕支付治療費用,翁德海遂將其訴至銅山縣人民法院。銅山法院于200310月作出判決,判決王芝梅賠償翁德海醫療費等合計115620元。后因王芝梅拒不履行生效判決,20042月,翁德海向銅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即邳州市法院執行該案。200411月,因翁德海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邳州法院裁定該案中止執行。賠償費多年得不到賠償,無奈的翁德海拖著殘疾的右腿走上了進京赴省上訪之路。20084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交由銅山法院執行,在奧運會前夕,江蘇省聯席辦又將此案作為重點涉法涉訴重信重訪案件進行督辦。

用真心換取感動,用行動換取信任

案件交辦后,銅山法院院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安排獲得“省先進執行員”殊榮的執行局實施二庭庭長陳義主辦該案。院領導、執行局長及案件承辦人反復研究案情,找癥結、挖根源、想對策,并及時向縣政法委及市中院匯報案情。同時,會同區、縣政法委領導及街道辦事處多次走訪翁德海,了解其實際困難和合理訴求,在加大執行力度的同時,著力解決翁德海的實際困難。經過多方努力,銅山法院為其提供了3000院執行救助款,云龍區政法委、子房街道辦事處為其安排經營售貨亭以解決生活之需。相關部門的一系列舉措讓翁德海感受到法院及政府的誠意,重新建立起對法院執行的信心。

追加被執行主體,6萬元換來當事人衷心感謝

承辦法官深刻認識到,要讓翁德海徹底息訴罷訪,僅僅救助是不夠的,必須加大執行力度,確保執行到位。執行工作首先從排查王芝梅家庭財產開始。為了增強執行效果,陳義庭長依法將王芝梅丈夫郭寶權追加為被執行人。經過地毯式查詢數家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依法凍結了郭寶權賬戶中的6萬元存款,并發現郭寶權日常有大量現金往來,最多時達到一天十萬元。這時一直沒露面的郭寶權提出執行異議,稱法院追加主體錯誤。法院經審查認為,王芝梅與郭寶權系夫妻關系,車禍是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依法裁定異議不成立,于200810月將6萬元交到翁德海手中。雖然只有6萬元,卻足以讓翁德海流下激動的淚水,并送來錦旗以表感謝。這份感謝對于陳義庭長來說是沉重的,惟有繼續加大執行力度,才不辱使命。

惡意轉移財產,法律劍指老賴

在排查王芝梅家庭財產的時候,陳義庭長發現了一份蹊蹺的房產抵償協議。該份協議簽訂于20025月,也就是車禍發生兩個月后,人身損害案件訴訟過程中。該份協議的內容是將王芝梅名下的位于邳州市運河鎮索家村的一套兩層樓房轉讓給其弟王建,以抵償王芝梅為買大貨車所借10萬元借款。法院還查明,王芝梅與其弟正式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和買賣手續是在2004526528,而本案于2004512日立案,并發出執行通知書限令王芝梅于2004517履行。時間上的巧合、協議主體間特殊的關系以及被執行人有支付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表現,讓執行法官產生了合理懷疑。鑒于王芝梅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決書,認為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20086月銅山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正面的交鋒

如何最快、最直接的使執行到位是執行法官一直關注的問題,為此就一定要找到王芝梅夫婦。陳義庭長首先從被執行人的戶籍登記信息著手,在200811月至12月間,先后十余次帶領執行人員前往邳州市運河鎮水上村了解情況。為了獲得有效信息,執行人員還特意著便裝、駕駛地方牌照車輛,以走親訪友為名暗訪王芝梅夫婦下落。通過調查村委會、走訪村民及郵局,終于了解到王芝梅、郭寶權一家都在大運河北岸張莊附近經營一家修船廠,一家人都在船上生活。如何在大運河200余家船廠中找到被執行人,又如何在運河中控制被執行人,成了擺在執行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經過審委會幾番討論,最終確定了暗訪與懸賞相配合的方案。陳義庭長與執行人員主動放棄休息時間,先后二十余次利用清晨、深夜時間進行暗訪,并懸賞一萬元尋找線索。經過仔細排查,終于鎖定了修船廠的確切位置。一切具備,只等最后一搏。在向市中院匯報擬定實施方案后,200918,徐州市中院集中組織云龍區、九里區、泉山區、賈汪區等多家法院執行人員、法警力量前往被執行人修船廠,將王芝梅夫婦堵在船上。執行干警依法對修船廠進行搜查,搜得船舶租賃協議、船舶買賣協議、欠條若干份,價值十萬余元的電焊機、噴漆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金項鏈等貴重物品若干。法院還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對其宣傳法律知識、釋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后果。面對法院強有力的執行以及執行人員的悉心勸導,兩被執行人終于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處罰,積極履行生效判決。至2009122,兩被執行人所欠翁德海賠償費、訴訟費、執行費及滯納金十八余萬元,以及一萬元罰款全部履行到位。

合法權利不容侵犯,法律的權威不容踐踏,抗拒執行等來的只能是法律正義之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