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探索出的調解新機制,它充實法院解決糾紛機制,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助于糾紛的平和解決。筆者在從事立案調解中發現一些當事人利用調解,惡意串通,逃避法律責任,獲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對此應予警惕和重視。

一、原因:

1、當事人受利益趨動,利用調解獲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法律責任;

2、調解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支撐,特別是當事人自認、沒有分歧的事實,一般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3、惡意調解具有一定隱蔽性,不易發現,對是否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難以認定;

4、對惡意調解,現行法律很難找到合適的處罰條款,無法采取有效制裁措施。

二、建議:

1、盡快制定相關規定,對立案調解制度予以規范。一是將立案調解程序納入到立法議程,使立案調解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獨立的立案調解程序,以法律明確立案調解依據、范圍、程序,保證立案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2、充分體現司法調解優勢,將強制力貫穿于調解之中。建立調后約束機制,實施權利保障制度。允許當事人或法院主動在調解協議中設定附條件、違約擔保內容等制約條款,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

3、調解法官盡到對案件事實審慎審查的義務,對雙方爭議不大或沒有爭議,直接要求確認調解協議,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有惡意調解情形,堅決依法處理;

4、增設懲處惡意調解的規定,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對訴訟參與人在調解活動中偽造、隱瞞事實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處罰規定;

5、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證制度,要求參加訴訟調解的當事人及代理人簽訂保證書,保證訴訟行為真實、合法,不存在惡意調解情形,否則愿受法律制裁;

6、調解法官進一步加強司法能力建設,除了具備一定的調解疏導、化解矛盾的能力,還要具備敏銳的洞察力,不能就案辦案;不斷增強聽訟、判斷證據的能力,有效識別惡意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