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蘇州訊:奶奶過世前,留下一份代書遺囑,將其名下個人房產(chǎn)留給了孫子。孫子知道受遺贈后,將自己的父親以及伯伯、叔叔、姑姑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遺囑合法有效。近日,法院受理了該起遺贈糾紛案。

座落蘇州市齊門外大街28825101室房屋,建筑面積147.68平方米,產(chǎn)權原系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蘇省蘇州軍分區(qū)第一離職干部休養(yǎng)所所有,原由方某、陸某夫妻承租并與子女共同居住使用。方某去世后,陸某作為遺屬,向干部休養(yǎng)所申請按房改政策購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20074月,陸某立下代書遺囑一份,明確其名下個人房產(chǎn)歸孫子方俊一人繼承。該遺囑由某法律服務所的黃某、李某在場見證,由李某代書,并由兩見證人和遺囑人陸某共同簽名。同年12月,陸某死亡。

2008228,方俊知道受遺贈,便將自己的父親以及伯伯、叔叔、姑姑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遺囑合法有效,并請求確認蘇州市齊門外大街28825101室房屋歸自己所有。

被告共同辯稱,原告不屬于繼承法上的繼承人,原告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陸某簽名的真實性和排他性,又不愿意通過司法鑒定來完成舉證,且根據(jù)不告不理原則,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市齊門外大街28825101室房屋系陸某在其丈夫去世十多年后購買,應認定為陸某個人財產(chǎn),陸某有權立遺囑對該房屋進行處分。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該份遺囑真實性的問題,即陸某簽名是否為陸某所寫。對此,作為見證人的黃某和李某均出庭證明遺囑系陸某真實意思,并由陸某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因被告不能提供確系陸某本人所寫的字跡樣本,無法對遺囑陸某簽名字跡進行鑒定。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對遺囑簽名真實性所持異議不能成立。綜合審查遺囑本身及兩證人所作證言的證明力后,法院認為該遺囑真實、合法,應認定為有效。原告作為遺囑受贈人,有權依法取得受遺贈的房屋。法院判決遺囑人陸某于2007410所立遺囑有效,蘇州市齊門外大街28825101室房屋歸原告方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