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言

“專家法律意見書”是個新名詞,是隨著我國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產生的必然新生事物。在當今世界經濟之林,中國已日益成為不可小覷的大國,經濟地位日漸彪升。合這種形勢相對應,法律關系不斷呈現精細化、復雜化,新生法律事物層出不窮,這就要求作為“矛盾”處理中心的法院的法官自身素質要大幅提升才能適應這種變化,遺憾地是,中國法官離這個層次還相去甚遠,根本建立不起來在民眾心目中的“法律專家”的地位。為了應對復雜的法律紛爭,由當事人一方邀請知名法律專家對個案作出點評也就不足為奇了。

任何新生事物產生之初都要經受實踐的考察與檢驗,在反復論證中確立其正當地位,“專家法律意見書”也不例外。其在出現之后,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曾專門作了調研,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過議案叫停“專家法律意見書”,有研究者將其稱之為“特別時期的怪胎”,未聘請專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當事人也驚呼“專家話語霸權”帶來的不公……。“專家法律意見書”究竟孰是孰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試從正當程序的角度談談自己對此的見解,以期拋磚引玉。

二、持反對意見者從程序角度所給出的立論依據

“專家法律意見書”現世之后,持否定態度者確實不少,他們基本上都是從程度角度入手,詳列出其不符合正當程序之處從而否定其存在之價值,綜合來講,反對者主要認為“專家法律意見書”存在著下列程序缺陷

第一,提交法律專家意見書不是一項訴訟權利。只有法律規定的活動才可以作為訴訟權利來實施,而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則難以成

為訴訟權利。在我國,為了彌補當事人雙方在法律能力、經濟實力方面的不平等而發展了法律援助、辯護代理制度,已沒有必要采取“專家論證”方式,“專家論證” 被排除在代理關系之外,不能成為法定的訴訟權利。

第二,專家出具意見書時的地位、心態不具有中立性。拿了錢的專家,與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一樣,是為當事人服務的,而且當事人付酬當然希望專家所出具的是對自己有利的意見。

第三,專家的觀點形成、案件材料審閱,通常是在當事人或其委托律師的組織、主持、引導下完成的,所以意見書的觀點的正確性無法保障。

第四,專家的學術威望對法官獨立會有不當影響。因為專家以專業權威出現,對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審判案件的法官會產生無形的影響力。特別是那些讀他們的書長大的年輕法官面對著他當年的老師對本案的意見,很難保持不受影響。

第五,專家法律意見書在法庭上不出示、不辯論,對方當事人失去了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

三、“專家法律意見書”所具有的程序正當性

筆者認為,上述從程序角度對“專家法律意見書”的非議有失偏頗,筆者支持“專家論證”的程序正當性,其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下面分述之:

第一,提交專家法律意見書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法律由于其容量有限,面對千變萬化的大千世界,其不可能包羅萬象,只能就事物的共性作出原則性規定,事物的個性一般被排除在外。同樣道理,程序的調整不可能對程序進行中的每個細節詳加規劃,特別是新生事物,其只要不背離法律原則和原理,正如法諺所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就應被認為是合法的。為了保證程序的正當性,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對抗機會。在激烈的對抗中,事實將會越辯越明。訴訟中,當事人為在對抗中勝出,也為了彌補自身素質的不足,可以求助于精通法律事務的人,這就產生了代理制度。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闡述案情時為加強自身的說服力可以引經據典,甚至可以引用類似案件的判例(雖然我國判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經官方整理的案例仍具有參考價值),這些說明了當事人為支撐自己的觀點,其“觸角”可以延伸及他人(除代理人)之“喉舌”,這并不違反代理制度,這些材料本身只是作為輔助證據使用的。由些,我們再拿“專家法律意見書”與“經典”及“案例”相對比,不難看出其相同的本質,即都是案外之他人觀點對具體案件發生的影響,所不同的是“專家法律意見書”針對特定案件,而“經典”及“案例”針對同類型案件。筆者認為這并不影響“專家論證”的正當性,因為法律并未禁止他人可以輔助當事人充分地認識案情,而當事人取得這種認識又緣何不可將此信息反饋給法官呢?究此,那種認為提交專家法律意見書不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第二,“專家法律意見書”不是“法官意見書”,不需中立。

很多學者以“專家法律意見書”不具有中立性而否認其存在的正當性,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解,將“專家法律意見書”混同了“法官意見書”。在訴訟中,只有法官需居中裁斷,不可偏向于任何一方當事人,而“專家論證”只不過是輔助一方當事人加強其抗辯說服力的武器或資料而已,就象其援引對其有利的判例或專家論著一樣,強調其中立是不合法律原則也不切實際的。專家由于其崇高的地位及社會影響,在案件論證中往往會極其慎重,絕大多數不會為了私利而喪失原則,所以很多在裁判中發揮著積極影響的“專家法律意見書”讓人覺得“中立性”很強。但我們應當注意到,法律的彈性很大,對很多問題的解釋沒有定論,這就為專家的偏向性提供了巨大的空間。雖然我們從表面上看專家未違反原則,實質上他的偏向是很清楚的,所以試圖讓沒有“中立”法律義務的專家中立是很難做到的,也是不切實際的。無論何時,中立方只能是法官,其權威性是無可爭辯的,任何企圖取代其中立地位的做法都是不現實的,除此之外的任何訴訟參與人或訴訟資料都會烙上“各為其主”的烙印。有此可見,“專家法律意見書”帶有偏向性是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而一味鼓吹中立反而讓人不安,讓人疑惑“他究竟是法官,還是專家,  或是法官的專家?”

第三,專家的學術權威不會危及法官獨立

我們都知道,正當程序的訴訟構造應是“等腰三角形”式的,即頂端為獨立而中立的法官,底部為平等而對立的訴訟兩造。法官雖然處于超然的“獨立”地位,但他對案件的思考卻來自雙方當事人對其施加的影響,不過這種影響應是法律允許的影響,而不應是不當影響。一般認為合法地取證、援引、論辯視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而以勢壓人、以利引誘從而對法官思維產生沖擊則被認為是不當影響。“專家法律意見書”以專家的學術造詣對個案作出精辟的論證從而作為有力的訴訟資料輔助一方當事人對獨立的法官的法律思維產生有利于該方的影響,我們認為這屬于正當程序范圍內的積極影響,未利用權勢,更未利用財色,不可同危及法官獨立的非正當影響同日而語。至于很多人講的專家的學術權威會對法官造成壓抑,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很無力的,由此僅能推斷出法官的素質應該達不到專家級水平的謬論。根據國際通行做法,法官應當是社會的精英、學術的專家,法官對“專家法律意見書”是審視的態度而不是被其左右的狀況。因此,即使我國目前法官還未達到高素質的程度,那種希冀學術權威不要影響法官辦案的做法也是荒誕的,這是一種強盜邏輯,其目的只是要法官辦糊涂案,根據這種邏輯推斷,凡是權威專家一律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否則,讀他們書長大的法官將會無所適從,辦不好案。據此,我們認為,處于學術權威的專家參與個案論證不但不會危及法官獨立,反而有利于法官開闊思維、不斷提高辦案水平從而推動司法的進步與發展。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已經足可以論證了“專家法律意見書”的程序正當性,其在當前訴訟活動中的存在不但不能扼殺,反而應大力倡導,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法官公正辦案服務,同時這也是對法官不公正辦案的巨大的無形枷鎖,“專家都來了,你還敢瞎判嗎?”不過,我們在認識到“專家法律意見書”的上述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存于訴訟活動中的“專家法律意見書”的提交在程序上是不完善的。正當程序要求一切想進入法庭程序、企圖影響法官裁判的言行都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面前接受質詢。作為訴訟資料之一種的“專家法律意見”也不存在任何特殊之處,當然地應在庭審中接受質詢,這一點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法院的訴訟活動中予以強行規范,以利完善與推進“專家論證”制度。

 

引注: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專家法律意見書”對審判工作的影響,《法律適用》2003年第10期。

2)“論‘專家法律意見書’的程序缺陷”,于秀艷,《法律適用》2005年第2期。

3)《民事程序法論文選萃》,中國法制出版社,“訴訟公正與程序保障”,陳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