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機當新機賣 欺詐不成還需賠償
作者:鄧文瑤 錢榮根 發布時間:2009-02-03 瀏覽次數:834
本網無錫訊:新買的手機中已經存有十幾個陌生電話號碼,是欺詐還是營業員錯誤操作輸入了號碼?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超市返還消費者鄭某貨款人民幣2429元,并賠償鄭某人民幣2429元。鄭某退還手機。
2008年5月,鄭某在某超市內購買某品牌手機1部(售價人民幣2 429元),打開后竟然發現手機中已經存有多個手機號碼,遂向超市提出“退一賠一”要求,超市未同意。鄭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經該部門調解未成,于2008年7月作出《終止調解通知書》。鄭某認為超市將舊手機當作新手機銷售構成欺詐,便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由超市給予手機價款一倍的賠償。
超市辯稱:自己銷售的是新手機,不存在以舊充新的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提供《終止調解通知書》證明超市委派的許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表示手機號碼是營業員誤輸入的,進而證明在購買之前手機已輸有號碼,超市對此并未提供反駁的證據,法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該手機中存有十多個不同名稱及其電話號碼,并非短時間內所存儲,超市所述電話號碼是營業員誤輸入并不符合事實,應認定該手機已被他人使用。營業員將他人使用過的存有十多個不同名稱及其電話號碼的手機出售給消費者,消費者提出異議后,超市作出營業員誤輸入的辯解又不符合事實,應認定超市故意隱瞞手機被他人使用過的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購買該手機的錯誤意思表示,構成欺詐。鄭某要求超市退貨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一倍,鄭某要求超市按購買手機價款的一倍賠償,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