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百姓騙錢騙物 被判刑罰金后悔遲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09-02-03 瀏覽次數:868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大豐法院一審判決王軍因犯詐騙罪,判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07年2月,被害人李蘭通過熟人找到被告人王軍,請求被告人王軍幫助其丈夫宋海減輕刑事處罰,被告人王軍以向司法人員打點為由,先后騙取李蘭人民幣5200元、蘇煙1條、茶葉1盒等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680元。案發后,被告人王軍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568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退給受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法院一審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