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私自變賣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嚴重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遭懲處。21,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袁某夫妻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71226,緱某向法院起訴黃某、袁某二人,要求支付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款50000余元。立案后,根據當事人申請法院于20071227依法查封了被告人黃某、袁某家中的塑料顆粒和塑料顆粒加工設備(合計價值約人民幣30000元)。當日,二被告便伙同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和楊某某(均另案處理)將被查封的塑料顆粒變賣給不知情的金某,得款10000余元,用于歸還貸款。另外,案件發生后,緱某訴黃某、袁某民事糾紛部分達成和解協議,黃某、袁某已于20081122將賠償款25600元給付緱某并取得其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袁某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并已將人身損害賠償款支付到位,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