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原告周某某認為其與丈夫陳某某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的協議顯失公平,而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該項協議并確認該財產歸原告所有的訴訟,射陽法院經審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在經過自由戀愛結婚后,因性格不合,雙方對再維持婚姻無望,故于200759協議離婚。協議約定:1、兒子陳某由原告承擔撫養責任。2、住宅樓房歸兒子陳某所有,原告隨陳某同住,不得擅自變賣。3、門市房歸被告所有。協議生效后,原告認為實質上自己并未分得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分割顯失公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案的審理期間,被告陳某某又以原告對兒子陳某不能盡監護責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陳某歸其撫養,原告給付撫育費用。

射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其財產分割約定住宅樓房歸陳某所有,門市房歸被告陳某某所有,原告周某某在財產分割時未實際得到夫妻共同財產,故該約定顯失公平,有悖公平原則;被告要求變更陳某撫育關系的訴訟請求如得到支持,原告將處于生活無著的狀況;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于理均應得到支持。故判決撤銷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的第二條即樓房歸陳某所有,同時判決該樓房歸原告周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