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由于郵政儲蓄所開戶審查不嚴,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財產損害賠償一案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射陽縣郵政局賠償鄒某人民幣21000元。

田某于2006年中旬,以幫助在押人員潘某“找關系、能把人放出”等為名,取得潘的親戚鄒某的信任。718田某在射陽縣郵政局下轄的射陽縣阜余郵政儲蓄所開立了以檢察院工作人員“盧某”的戶頭,開戶金額為1元的郵政儲蓄帳戶。鄒某先后兩次匯入該賬戶計7萬元。田某于同月18日和27日分別通過射陽縣阜余郵政儲蓄所從該賬戶中三次分別取出2萬元、3萬元和2萬元。所取款項被田某用于購買毒品及揮霍。200715,田某因犯招搖撞騙罪被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責令田某退賠鄒某人民幣7萬元。嗣后,鄒某認為,射陽縣郵政局未盡到審查義務,故起訴至射陽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查明:從田某的供述和對照片的辨認等證據可以認定,在射陽縣阜余郵政儲蓄所的開戶人、取款人不是盧某、而是田某,賬戶中所記載的田某提供“盧某”的身份證顯然不是“盧某”。開戶時田某亦未向射陽縣阜余郵政儲蓄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射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射陽縣郵政局下轄的射陽縣阜余郵政儲蓄所應對客戶的身份證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審查。針對本案,田某在被告射陽縣郵政局下轄的射陽縣阜余郵政儲蓄所為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盧某”辦理存款開戶手續時,田某未提供盧某和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儲蓄所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未進行認真審查,因違規操作,為田某的招搖撞騙提供便利,故被告射陽縣郵政局具有過錯,應對鄒某財物損失在田某不能退賠的部分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鄒某由于輕信他人導致自己財物被騙,對于造成的損失亦應承擔責任。據此依法判決:被告射陽縣郵政局賠償原告鄒某人民幣10000元。

一審宣判后,鄒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關于賠償數額人民幣10000元是否恰當的問題。上訴人財產被騙的后果,系上訴人鄒某輕信他人將款項存入他人帳戶而失控、被上訴人射陽縣郵政局未審查開戶手續以及案外人田某故意犯罪行為三者所共同導致,對此,被上訴人射陽縣郵政局因盡未審查義務而存在過錯,其違規操作與上訴人鄒某款項被騙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加之目前犯罪人田某因在押客觀上難以退賠,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賠償人民幣10000元,在裁量比例上偏低,可酌定按30%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