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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南京曾偵破一起組織同性戀賣淫案。因案件的特殊性,該案當時不僅在司法界引起爭議,最終還驚動了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

如今,4年多過去了,南京兩級法院的判決也早已被人們所肯定。但對于4年多前的那一案,當年的主審法官們仍記憶猶新。

同性戀酒吧提供“靚仔”

據法官們回憶,本市中山南路上一幢高樓的一樓,當年有個名為“正麒”的演藝吧。“正麒”當時在同性戀者中“名氣”很大,原因是它提供“靚仔”。

“正麒吧”的老板是李寧、沈莉瑤夫婦。李寧1970年出生,從199912月開始,就和沈莉瑤開辦“同性戀者酒吧”。為經營好這個獨特的“酒吧”,李寧還曾到全國同類酒吧“取經”。

2003年年初,為“壯大”酒吧,李寧想出歪招,在“正麒吧”門前貼出招聘“公關先生”廣告,以高薪為誘餌,廣招蘇北和河南等地的“靚仔”。后來,李寧干脆把廣告登在了報紙上。

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歲的“靚仔”應聘,并按要求交了押金。這些“靚仔”并不是同性戀者,當得知老板讓他們為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時,他們最初都拒絕了。但由于“辭職”將拿不回押金,而且得知每賣一次“笑”能收200塊錢,除去老板的“抽頭”,的確有錢賺后,他們硬著頭皮開始“接客”。

做“皮肉生意”,果然讓李寧嘗到不少甜頭。短短幾個月,李寧就“抽頭”獲利1247萬元。“正麒吧”的生意也越來越“紅火”。

案件爭議很大,警方無奈放人

2003817,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秦淮公安分局根據舉報,一舉將這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賣淫團伙摧毀,李寧等人被捉拿歸案。警方根據李寧等人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證據,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將李寧等人刑事拘留。

由于此案在全國極其罕見,警方為慎重起見,特地請教了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同時,警方還找出了全國其他城市的類似判例。

據了解,上海市長寧區法院曾對一宗組織同性賣淫案作了有罪宣判,判處被告人王志明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該院經審理查明,王志明本系同性戀者,招募了另4名同性賣淫者,住進王志明租借的上海市定西路某住宅,并以此作為賣淫活動窩點。王志明規定其4名同伙:每月要向其繳納800元的住宿、伙食費,而他每介紹一名嫖客,要收取100元的介紹費。此后,他多次介紹嫖客至該處進行同性戀交易,并從中獲利。該院審理后認為,王志明的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賣淫罪。

但警方提請批捕后,對案件如何定性出現了爭議。由于爭議很大,警方無奈放人。

最高立法機關作出口頭批復

可警方并沒有放棄努力,繼續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省公安廳獲悉此事后,向省政法委作了匯報。

在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級政法部門召開了案件協調會。省政法委有關負責人認為,李寧等人的行為已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刑法》對“組織賣淫罪”的規定過于籠統,而且沒有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因此,會議決定,由省高級法院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法院接到請示后,隨即向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這年的10月下旬,人大常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作出口頭答復:《刑法》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既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

得到這樣的答復,警方再次行動,將李寧等兩名組織同性賣淫者擒獲。

李寧再次落網,隨后被檢方提起公訴。

2004217,李寧被秦淮區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6萬元。

一審判決后,李寧不服,以“組織同性賣淫不構成犯罪及量刑過重”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南京中院經審理后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同性之間賣淫是否符合“組織他人賣淫罪”的特征,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意見。最終,法官依據立法目的和罪名文義所涵蓋的范圍及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組織他人賣淫罪對其實施了刑法處罰。

本案在適用法律上準確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貫徹了法治的精神,打擊了社會上出現的新類型犯罪。此案的判決,成為全國該類型案件的裁判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