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泗洪縣法院審理一起以幫人消災為名強奸婦女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被告人王某系泗洪縣青陽鎮大樓社區農民。200776,被告人王某在去泗洪縣縣城的路上遇見了面帶愁容的女青年沈某,為了得到奸淫沈某之目的,便說沈某有災,謊稱自已能為其消災,沈某聽后對此信以為真,即跟隨被告人王某一同來到了泗洪縣青陽鎮一旅社201室。入室后,被告人王某采取哄騙、語言威脅等手段,強行扒下沈某衣服,強奸了沈某。

2008213下午,被告人王某又以為沈某“燒符”消災為名,將沈某帶到該旅社205室內,以語言恐嚇、卡脖子、用被子蒙頭等暴力手段,扒下沈某衣服,先后三次強奸了沈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被告人王某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