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江蘇省東臺法院在執行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過程中,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何某父親東臺市唐洋鎮元官村七組何賢國(已于200811月去世)的名下存款2萬元整,并準備將其扣劃給申請執行人。熟料,半路殺出程咬金,同村八組一名也叫何賢國的村民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同名的何賢國異議稱:2007年,他將多年積攢下來的2萬元辛苦錢委托本村吸儲員崔某到唐洋鎮郵政支局存儲。200812月,他憑存單到郵局提取存款時,被告知該存款已被法院凍結,無法提取。法院經過公開聽證方才了解到:原來,吸儲員崔某在兩年前幫助八組何賢國存款時,因銀行儲蓄系統升級,八組何賢國的舊身份證號碼已無法進行實名儲蓄,崔某想到七組同名何賢國的身份證號碼符合儲蓄要求,且在郵局沒有存款紀錄,遂將八組何賢國交予其的2萬元存款以七組何賢國身份證號碼進行存款,并將存款憑證交給八組何賢國。崔某自作聰明,并以為天衣無縫,沒想到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八組何賢國的這筆存款凍結,引發了該異議。

東臺法院對該異議案件依法作出裁定:根據實名制凍結被執行人存款并無不當,異議人提出的異議不是執行程序中解決的問題,應通過訴訟審理確認其所有權,故不支持異議人提出的解凍的異議請求。

本案中,吸儲員崔某擅自以七組何賢國的實名身份幫助八組何賢國存款,工作偷懶、隨意,也違背了職業道德,是主要的過錯方,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崔某可憑事實依據,與七組何賢國協商向其索取這兩萬元存款。但是如無法協商一致,則自己應主動向八組何賢國連本帶息歸還這兩萬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