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日前,東臺法院安豐法庭對原告沈某訴被告姜某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作出裁決,查封了被告姜某的三千只蛋雞。

法庭上,沈某聲稱,姜某欠我33068飼料款,有欠貨單為證,至今未還。我去索要過多次,但姜某均不予理睬,現(xiàn)在我要求他一次性歸還所欠貨款。

姜某辯稱,賬是沈某算好了我簽的字。要我還錢可以,我買的原告的飼料,雞子吃了不生蛋,我要他賠償我的損失。

法庭首先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姜某稱,目前非常困難,雞子不生蛋,掙不到錢。起碼到明年6月份才有錢還,最多一次只能給5000元。

沈某不同意姜某的還款計劃,并主動作出讓步,要求姜某共給付30000元。2008 1230日前15000元,還有15000元在2009130日前付清。但姜某堅持沒有這么多錢還,只能從20096月份開始一次還3000-5000元。

雙方各執(zhí)一詞,不肯相讓。為防止被告出售蛋雞以躲避債務,原告沈某向法庭申請財產(chǎn)保全。

經(jīng)查,姜某銀行無賬戶,家中只有三千只蛋雞是可保全的財產(chǎn)。于是,法庭派員查封了姜某的三千只蛋雞。由于蛋雞是鮮活產(chǎn)品,不能實行真正意義上的“查封”。工作人員告知姜某,不能將三千只蛋雞變賣、毀損或滅失,如果出售變現(xiàn),需要通知法庭,并將變現(xiàn)的收入優(yōu)先償還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