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丹陽法院以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這是該院依照200859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判決的第一例案件。

被告人王某醫藥中專畢業后,在未取得醫師資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暫住地丹陽市界牌鎮開設私人診所行醫。20083月,被告人王某在其診所內,非法為因誤食碳酸鋇中毒前來就診的被害人楊某輸液治療。次日凌晨楊某在家中癥狀加重,后送丹陽市界牌衛生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楊某系鋇離子中毒死亡,被告人王某對楊某的用藥及治療方法不符合食物中毒的一般治療原則,從而延誤了受害人楊某的治療時間。

丹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辦個人診所從事醫療活動,致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鑒于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具有自首情節,故綜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