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他人貸款擔保被法院執行,向借款人主張返還遭拒絕。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擔保合同追償糾紛案。判決被告唐某某、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23745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7年5月29日,被告唐某某向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40000元,利息4359元,貸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歸還信用社貸款。經射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告夫婦未能按照判決書履行還款義務,因負連帶責任法院對我強制執行23745元,現要求被告立即歸還我代為償還的23745元,并承擔從2008年9月28日起按信用社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被告唐某某辯稱:不否認原告說的事實,原告是自愿擔保的,就應該承擔還款的責任,而且在執行的過程中原告是自愿還款的,被告不應該償還此款。
2007年5月29日,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原告王某某、被告唐某某、胡某某簽訂一份保證擔保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唐某某向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4萬元,貸款月利率9.309‰,借款期限至2008年4月10日止,王某某為唐某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借款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胡某某作為唐某某的妻子在該合同上簽字。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王某某也未履行保證責任,2008年5月21日,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7月18日,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唐某某、胡某某共同償還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4萬元,承擔利息4359元;王某某對唐某某、胡某某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王某某、唐某某、胡某某仍未還款,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射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經法院執行,原告王某某于2008年9月28日向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償還23745元,原告王某某向被告主張返還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射陽法院判決由被告唐某某、胡某某向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償還借款本息,兩被告理應及時歸還,在其不履行還款義務時,作為連帶責任人的原告王某某向申請人償還后,有權向兩被告追償,兩被告拒不返還,顯屬不當。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