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法庭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網站上查到的“一點通”商標公告、類別等多項注冊信息。

訴訟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與法人的重要的維權手段。但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當你使用訴訟這一特殊維權手段時,你必須慎之又慎,因為這是法律武器,必須依法使用。否則,你將承擔使用不當的法律后果。如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給當事人提供的一種輔助救濟手段,對受理條件應作必要的限制。對于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已經過行政程序或者權利人已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則不應再通過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

??本文所講述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出系列叢書 用他人商標 溝通無結果 被工商罰款

原告環宇出版社與被告武漢亞新地學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626立案受理。

原告環宇出版社訴稱,原告于2005年出版了《奧數一點通》系列小學生數學學習輔助用書。該套叢書以對數學問題進行點撥的方式幫助小學生理順解題思路。為表現這一特點,在叢書的書名中使用了“一點通”三個字。

經查詢,原告得知被告在第16類商品上獲得了“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與被告函件往來,被告認為原告在《奧數一點通》叢書中使用“一點通”侵犯了其“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原告認為,其使用《奧數一點通》作為書名,并不構成對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和經營利益受到了影響,請求確認原告使用《奧數一點通》書名出版系列圖書沒有侵犯被告的“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

亞新公司未作答辯。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時查明,本案立案前湖南省益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資陽分局已對環宇出版社在資陽發行、銷售《奧數一點通》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資陽工商局于2007521向原告發出《聽證告知書》,通知環宇出版社在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后資陽工商局在本案立案后的200771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環宇出版社在《奧數一點通》叢書中突出使用“一點通”文字,侵犯了亞新公司“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環宇出版社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4萬元。

另,原告環宇出版社在起訴時只提交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往來信函作為立案證據,而未提交因出版《奧數一點通》系列書籍受到資陽工商局查處的相關材料,沒有披露因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資陽工商局查處的相關事實。案件受理后,應法院要求,原告先后提交了由資陽工商局2007521發出的《聽證告知書》及2007716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相關權利在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中可以得到救濟,原告提起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專用權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理由:1.本案雖然為請求確定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但審理的對象是原告使用《奧數一點通》書名出版系列圖書是否侵犯了被告涉案“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與行政查處審查的內容重復。2.資陽工商局應亞新公司請求,先于本案就原告涉案行為是否侵犯被告“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行政處理,并于200771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依法送達給原告。原告依法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該行政程序并陳述自己的意見。若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3.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處理。故資陽工商局有權依據被告的請求對原告的行為是否侵犯被告“一點通”商標專用權進行認定和處理。4.確立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專用權之訴的目的,在于限制商標注冊人濫用權利,并為因濫用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救濟。

本案中,雖然被告認為原告在《奧數一點通》叢書中使用“一點通”侵犯了其“一點通”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是這是在上述行政程序啟動之后,且系被告因原告主動通過函件與被告“溝通使用‘一點通’商標”而給原告的回函,并非濫用權利。同時,商標注冊人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啟動查處商標侵權程序是依法維權行為,被查處人不能據此提起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權之民事訴訟。

綜上,本案所涉糾紛已由資陽工商局立案和處理,原告的相關權利可依法得到相應的法律程序救濟;原告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故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1015裁定:駁回原告環宇出版社的起訴。

訴求不侵權  法庭自分辯  充分查證據  原告遭敗訴

環宇出版社不服一審裁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主要理由是:一、本案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實體審理。1.環宇出版社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不存在導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不能依法進行的事由。2.資陽工商局的立案和處理,是行政機關依其職能對市場經營活動所進行的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而本案是民事訴訟,涉及環宇出版社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民事權利的侵犯。法律沒有規定民事程序應以行政處罰程序為前提,更未規定行政處罰優先于民事程序,故一審法院以行政機關已處理為由駁回環宇出版社的起訴于法無據。

二、法律并未規定不侵權之訴須針對權利主體“濫用權利”的行為,故一審法院認為“確立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權之訴的目的在于限制商標注冊人濫用權利,并為因濫用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救濟”,以本案亞新公司不存在濫用權利的行為為由駁回環宇出版社起訴不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

亞新公司未答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給當事人提供的一種輔助救濟手段,因此對請求確認不侵權案件的受理條件應予以必要的限制。只有在權利人向被控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而被控侵權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權利人的警告行為可能對被控侵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才能提出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

對于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已經過行政程序或者權利人已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則不應再通過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處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環宇出版社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前,資陽工商局應亞新公司的請求,已就環宇出版社發行、銷售《奧數一點通》的行為予以立案。

一審立案后,資陽工商局認定環宇出版社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并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環宇出版社如果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則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得到最終確認。但環宇出版社既不要求資陽工商局組織聽證,也不對資陽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卻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環宇出版社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正確。

綜上所述,環宇出版社關于本案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08327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訴權應慎用 此乃雙刃劍 法律需理解 精準方有效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請求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的受理條件是否需要作出必要的限制。我國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訴訟的歷史很短。2002712,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蘇州龍寶身無工程實業公司訴蘇州朗力富保健品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是否予以受理的請示的批復中確立了“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由。隨著2003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訴英國費德里克?沃恩公司不侵犯“彼得兔”商標權糾紛的受理,請求確認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亦成為可能。根據請求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的性質和地位,對其受理條件是否需要進行必要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有著不同的做法,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請求確認不侵犯知識產權之訴是賦予原告一種請求權,即對其所實施的相關行為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有權提起一種確認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陽恒興經貿有限公司專利糾紛案件指定管轄的通知”中的表述,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屬于侵權類糾紛。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限制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促使其在合法、謹慎、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行使權利;另一方面為因濫用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人提供一種主動性的法律救濟途徑,使其因權利人濫用權利而處于不確定狀態的相關權利得以確定,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正常進行。但是,與確認侵權之訴相比,確認不侵權之訴是對知識產權訴訟中確認侵權之訴的一種補充和完善,只是一種輔助救濟手段。因此,與確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相比,確認不侵權之訴應當作出特別的限制,以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被無端地卷入訴訟當中,造成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關于受理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復,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可能存在問題和需要作出限制的問題就是“直接的利害關系”確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于被告朗力富公司向銷售原告龍寶公司產品的商家發函稱原告的產品涉嫌侵權,導致經銷商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因此“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從該批復、相關的理論和司法實踐出發,我們認為,需要作出特別限制的受理條件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切實的民事爭議。有爭議方有訴訟的可能。確認侵權之訴的爭議在于原告即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被告即被控侵權人之相關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遂產生了爭議。對于確認不侵權之訴則應具備被告即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原告即被控侵權人發出了侵權警告,而原告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使得原告的相關權益處于現實的不確定狀態之中,即雙方存在爭議事實。這就要求警告函的發出應當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以免流于權利之濫用。其形式要件就是在主體上應當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獨占實施許可人向被控侵權人如產品的制造商、銷售商、進口商、使用者等。其實質要件就是原告實施了涉嫌侵權的行為或者侵權準備行為,而被告認定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

二是被控侵權人的相關權益因警告函而處于不確定狀態之中,可能或者已經受到侵害。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發出警告函后未在合理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要求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被控侵權人沒有其他途徑確認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處于一種較為被動的狀態之中。另一方面這種利益的不確定狀態使得被控侵權人的相關權益如合法的生產經營權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損害。

本案中,作為商標注冊人的被告并未向有關的被控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而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處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系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被告的行為并不會使得原告的相關權益處于不確定狀態之中以可能或者已經受到損害。此外,在本案之前,資陽工商局應被告的請求,已就環宇出版社發行、銷售《奧數一點通》的行為予以立案。一審立案后,資陽工商局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原告若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則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得到最終確認。原告的相關權益并非沒有救濟途徑。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間并不存在所謂的爭議事實和直接的利害關系,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應予駁回起訴。

生活中,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合法權益均應得到最充分的保護。其權益人也隨時可依法維護權益,但這一切,毫無疑義,均應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本案原告之所以兩審連敗,關鍵就在于維權者在使用法律這把“雙刃劍”時,“劍術”尚未到家,最終被依法駁回了訴訟請求。(文中部分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