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新春佳節即將到來,加之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的沖擊影響,“農民工工資”這個不新的話題,又引發全社會的關注,使得各地刮起“清欠”風暴,雖然政府重視干涉,效果較好,但目前在全國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仍舊十分普遍,在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農民工自殺或跳樓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有的企業欠農民工工資竟達10年。對于如此愈演愈烈的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成因何在?法律又應當如何應對呢?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形成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

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農民工求職心切,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時候要和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頭的形式和老板約定。一到糾紛發生,口說無憑,最后受傷害的還是農民工。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因其孤身在他鄉,信息相對閉塞,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沒有什么機構指導他們怎么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法律執行力度不夠。雖然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在第五十條中明文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勞動執法部門,社會保障部門,沒有完全負起他們應該履行的職責。加之我國現今的經濟發展水平,還沒有普及建立相應的措施和機構來維護民工的權益(比如設立民工免費法律援助機構)。當民工的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相應的機構遠遠與民工的現實需求相差甚遠。另外由于法院在審理案件的程序上要求,要給予雙方足夠的舉證期限及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上訴的權利期間。這樣也是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不能及時解決的原因。且大多數農民工都是外地人,建設單位拖得起時間,農民工們吃住在城市,他們拖不起。

(三)資金不能及時回籠

拖欠農民工工資暴露出了我國在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房地產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開發商搞到地皮后,即用土地到銀行做大筆的抵押貸款,一旦樓市蕭條,資金不能及時回籠,開發商資金鏈就出現問題,開發商即面臨多方面的壓力,一是工程材料款,二是銀行利息,三是各種管理費,四是農民工工資,五是廣告策劃費用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很難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四)層層轉包未能禁止

目前的建筑市場上,在層層轉包的過程中,出現的“貓膩”是非常多的,一些有關系的人從開發商手中拿到工程,轉手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把活分給農民工做。這樣一層層下來,一個工程可以轉四五個圈。中間轉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轉包牟取暴利,出現問題就一走了之。而農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層,一旦承包商出現資金困難或攜款逃跑,最終倒霉的還是農民工。有的發包方在工程已經或快完工的情況下仍然不給錢,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無力支付民工工資。

二、應如何應對拖欠工資問題

(一)完善法律體系

要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遏制源頭的拖欠問題,目前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與20041025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外,還應當加強《建筑法》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此外還應當修改《勞動法》保障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按照已經頒發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嚴格規范政府的相應職責,這將有利于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同時中央各部門與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自身的經濟實際狀況)也應當制定相應的地方立法,比如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拖欠,建設部已經制定并且下發了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施行支付擔保制度,現在既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也要求開發商提供支付擔保,這就從源頭上遏制發生拖欠。

(二)建立信用體系

通過建立一個信用體系的網絡,把違規、不講誠信的企業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政府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作出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建筑業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資支付的標準和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各建筑單位要嚴格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標準進行勞務分包,不得將建筑工程分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和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元旦”和“春節”前,在各自管轄的范圍對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一次專項執法大檢查,切實抓出成效。對建筑企業惡意欠付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影響的,將實行一票否決制予以清出當地的建筑市場。另外,可以運用刑罰制裁拖欠農工工資的行為人,通過嚴厲的懲罰來制止和消除這一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三)政府依法行政

政府應當履行起相應的職能,加強對新建項目相關的審批和工程管理,對于拖欠嚴重的地區、拖欠嚴重的企業,要規范其行為,停止其上新項目。嚴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禁止了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發現違法行為的要及時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清理出當地的建筑市場。地方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及時受理拖欠、克扣工資等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舉報和投訴,對農民工進行有關勞動就業、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和勞動爭議仲裁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宣傳。對拖欠工資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企業,除將按相關規定處罰外,還將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元旦、春節前后,地方各級政府可以組織重點檢查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業。檢查主要內容為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和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同時各級政府建設管理局可以為民工建立“個人檔案”,以借此規范農民工進城的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定期對施工單位年檢。建立“民工檔案”的實際作用,應建立包括政府部門、社會和企業在內的互動約束機制。

(四)增強維權意識

建立民工維權免費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教育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民工的法律素質,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民工工作是的勞動合同簽定及時指導,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制度保障和工資預付基金制度。通過培訓和指導,是民工的法律素質得到進一步的提高。防止民工因維護正當的權益而使用非法的手段而違法,如要不到工錢綁架包工頭。同時防止農民工因法律意識不強而再次發生自殺的慘劇。
   
(五)完善協調機制

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通過政府幫助,使農民工建立組織自己的維權工會或加入當地的工會組織,政府應加強對工會的指導作用。政府一方、行業協會代表企業一方、工會代表工人一方,三方協調、定期開會,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目前,建筑等容易發生工資糾紛的行業已逐漸實行三方協調制度。三方協調制度把可能發生沖突與推諉的部門集中在一起,定期交換信息,可以把問題“大化小,小化無”。除了三方協調制度外,我國內地也可參照香港特區成立破產欠薪基金。企業主按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基金供款,一旦發生破產,工人可以從基金中得到工資補償。政府則為破產欠薪基金進行保底,確?;鹫_\轉。破產欠薪基金抬高企業經營成本,預先防止企業主以破產的名義拒付工人的工資。

(六)提高訴訟效率

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案件的審判,制裁職業中介機構的欺詐行為和用工單位拖欠工資行為。對于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要“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務工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糾紛,應期“及時受理、及時裁判、及時執行”。對該類案件可實行“三優先”原則:一是優先立案。設立民事訴訟指導、方便民工工資訴訟,從審批立案到辦理完立案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除提交起訴狀外,還可以用口頭方式起訴;對確因經濟困難交不起訴訟費用的,訴訟費可以緩減免,使案件以最快速度進入審判程序。二是優先審理。成立民事速裁庭,凡是欠民工工資案,一律先由速裁庭審理,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經營者愿意立即到庭應訴的民工欠資案,一律當天立案、當天審理。三是優先執行。對涉及民工工資案件,在訴前、訴中、訴后適時有財產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為執行打下物質基礎;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一律先予執行;對生效法律文書進入執行程序的,優先執行。及時為民工追回工資,維護了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