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豐縣法院審結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殺人致死的案件,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現年25歲的被告人蔣某,曾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療。48日下午5許,蔣某到附近商店里買饅頭后,在商店門外與同村村民王某發生糾紛。蔣某即返回商店,從店內的冰柜上持取單刃尖刀一把,刺中王某左胸部一刀后,看到鮮血直流,害怕之下倉惶逃離。當晚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精神疾病鑒定,結論為:蔣某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某在與他人發生糾紛后不計后果,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雖具有一定的殺人動機,但其自控能力明顯削弱,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