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汽車保險種類繁多,其中盡管主險只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兩種,但附加險卻有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等九種。不是說車輛保險種類五花八門,有時可能令有車一族摸不著北,關鍵是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似有任意跨越險種、擴大解釋和損害投保人合法權益的嫌疑。2007年9月-2008年12月,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就先后審理了一投保人因交通事故接連打的三個官司,這在保險理賠官司中雖不能說是個案,但的確并不多見。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
2005年6月2日,匡曉鵬為了方便跑運輸,在徐州某保險公司為其購置的解放牌重型半掛車(后辦理牌照為蘇CZ840x)及重型普通半掛車(后辦理牌照為蘇CN56x掛)辦理了保額分別為20萬元的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到期后,又通過中間人進行了續保,保險期限為2006年6月2日至2007年6月2日。此后,匡曉鵬就將車交給了黃紹鋒駕駛。
2007年3月13日18分,匡曉鋒駕駛車牌照為蘇CZ840x、蘇CN56x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往南方運送貨物,當車輛行駛至浙江甬臺溫高速公路溫州方向141KM+500M處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刮擦高速公路中央護欄致使該車所裝貨物掉落至寧向車道,貨物掉落過程碰撞在寧向車道141KM+500M處,致使張鳳志駕駛的皖L2379x、皖L825x(掛)重型牽引車方向失控,碰撞高速公路邊護欄,造成兩車均有不同程度損壞,并撞壞了高速公路中央護欄和高速公路路邊護欄,后經浙江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認定,黃紹鋒駕駛的車輛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徐州某保險公司委托浙江當地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事故現場查勘,并核定事故中各項損失總計154276元。事后,匡曉鵬根據浙江保險公司核實的損失情況,先行賠償了安徽車輛和高速公路護攔的損失,同時就事故損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保險公司僅核定賠償21196元,并稱剩余費用根據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規定,不在理賠范圍而未予賠償。
一打官司發現車主成迷
買了保險而得不到全額賠償,2007年9月7日,匡曉鵬將徐州某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匡曉鵬在訴狀中稱,2006年5月2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蘇CZ840x、蘇CN56x(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險(保額為主車20萬元、掛車8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主車和掛車的保額均為20萬元)以及其它險種,保險期限為2006年6月2日至2007年6月2日。2007年3月13日,保險車輛行駛至甬臺溫高速公路溫州方向141KM+500M處時發生交通事故,浙江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認定,黃紹鋒駕駛的車輛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事故中,共造成保險車輛、第三者車輛和高速公路設施損失154276元,被告僅賠償21196元,故請求法庭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33080元。
被告徐州某保險公司辯稱,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而因保險車輛貨物掉落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毀所產生的責任等,則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范圍。本案中,致第三者財產損毀的,是原告保險車輛上掉落的貨物而不是保險車輛,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此沒有賠付義務。與此同時,保險公司稱原告并不是本案的投保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故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匡曉鵬稱2006年6月2日保險到期后,被告經辦人張尊寶通知他再投保,遂將保險費交給張尊寶,沒想到張尊寶竟以豐縣華山鎮某村委會(以下簡稱“華山鎮某村委會”)的名義為其車輛辦理了續保手續,結果保單的被保險人變成了華山鎮某村委會,行駛證車主也變為華山鎮某村委會,索賠權益人為豐縣華山鎮某村委會,并在保單上用手寫批注受益人為兩山口信用社。2006年7月28日、2007年3月17日張尊寶又以華山鎮某村委會的名義申請批改,將蘇CN56x(掛)車、蘇CZ840x車的部分保險項目終止。
由此可見,既然匡曉鵬不是車主,當然也就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007年10月25日,匡曉鵬無奈之下只好申請撤訴,法庭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遂裁定準許其撤回對被告徐州某保險公司的起訴。
再打官司確認合同關系
2008年1月3日,匡曉鵬再次起訴徐州某保險公司,請求法庭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判令被告返還保險費用41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徐州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是華山鎮某村委會作為投保人向我公司提出的投保申請,雙方之間訂立了保險合同。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華山鎮某村委會與我公司,本案原告要求確認原告與我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原告沒有與我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無權要求和主張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關于保險合同的履行問題,華山鎮某村委會與我公司在2006年5月31日訂立了保險合同之后,雙方已嚴格地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我公司已經承擔了理賠責任。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是華山鎮某村委會與我公司之間的關系,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原告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2月21日、4月8日,法庭先后兩次開庭審理了匡曉鵬訴徐州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在庭審的過程中,法庭查明了被告經辦人張尊寶擅自改變保險車輛所有人、終止部分保險項目和華山鎮某村委會對涉案車輛沒有所有權的事實。
法庭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保險車輛所有人是原告匡曉鵬,匡曉鵬在與被告保險合同到期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將保險費用交給了被告方經辦人張尊寶,張尊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投保人改為華山鎮某村委會,而華山鎮某村委會對保險車輛既不享有所有權,也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該保險合同的相對人應為本案的原、被告,保險合同部分險種終止后,被告負有返還應退還保險費的義務。
2008年4月8日,法庭依照我國《合同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匡曉鵬保險費用411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6月10日,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打官司維護合法權益
在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保險合同關系之后,匡曉鵬又于2008年7月24日第三次具狀將徐州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被告賠付未理賠款13308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徐州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交通事故事實,顯然首先是原告的車輛撞到了高速公路的中央護欄,導致車上貨物掉落在行車道上,擋住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從而導致另一輛車方向失控并撞向高速公路的路邊護攔。因此,其他車輛的損失和造成路邊護攔的損失均是原告車上貨物掉落造成的,因而不屬于車輛保險的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如果理賠,也應符合附加險中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的要求,而原告則沒有投保這一險種。因此,雙方已就該起事故理賠完畢,對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被告不負賠付責任,原告提出超出其投保險種責任范圍的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12月10日,法庭經審理認為,原告匡曉鵬與被告徐州某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且雙方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原告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約定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對原告因該事故發生的實際損失,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扣除20%絕對免賠后賠付原告。被告辯稱該事故屬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的保險合同范圍,原告并沒有投保該險種,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被告不負有賠付的責任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在該保險事故中,第三人張鳳志駕駛車輛雖系受原告保險車輛貨物掉落引起方向失控導致車輛受損的,但貨物掉落是因原告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車輛受損與該交通事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第三人車輛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依法應予以賠償。同時,被告在為原告辦理續保合同時,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變更投保人及受益人,被告無證據證實將保險單及保險合同條款交付原告,對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被告無證據證實對原告盡到了如實告知的義務。
綜上,法庭依照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徐州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匡曉鵬保險理賠款102224.8元,同時判令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此,一次保險事故理賠官司打了三次,歷時一年有余,才最終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