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騎車途中被電話線絆倒導致人身損害,是該自認倒霉還是找相關責任者索賠?前不久,女士就經歷了這樣一起事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士將鋪設電話線的江陰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江陰某通信公司賠償17000余元。

2008417凌晨,江陰市民陳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鎮澄線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璜土地段時,被垂落至路面的江陰某通信公司的電話線絆倒,造成陳女士左手骨折,電動自行車受損。陳女士隨即被送往璜土衛生院住院治療。此后,陳女士和通信公司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等未能達成賠償協議,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1萬余元。

法院認為,女士受傷、車輛受損是因為通信公司疏于管理電話線所造成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建筑物上的懸掛物發生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通信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女士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至事發地段時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做到安全駕駛,對事故的發生存有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確認由通信公司負事故的八成責任,賠償女士1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