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后再訴變更撫養關系法院判決駁回
作者:孫海雷 楊文濤 發布時間:2009-01-15 瀏覽次數:1002
本網鹽城訊:法院調解離婚后,父親再訴變更撫養關系。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唐某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于
被告安某某辯稱:被告在外打工,居無定所,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加之現在被告患有低血糖等病,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理由不充分,故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安某某于
審理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院提供了其所持的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
法院審理認為,撫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符合法定條件的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離婚后,已確定由一方撫養的子女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撫養關系。本案中,原告在2008年1月調解離婚時已持有駕駛證,其母親患病與否不是確定其與被告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決定性條件,故不能認定原告的撫養條件已有根本性的變化,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