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9,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紅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四千元。

20086月某日下午,施某至啟東市匯龍鎮城河新村其朋友秦某家玩,乘秦家人外出之際,在臥室一紅色皮箱內竊得黃金戒指1枚(重5.16)、黃金手鏈1條(重19.66)、黃金項鏈1根(重23.37)、黃金耳環1副(重4.99)后迅速離開現場,部分銷贓得幣4000元。經鑒定,上述黃金首飾價值13137元。案發后,贓物折價款已追繳并已發還被害人。200895,施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紅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施紅宇在公安機關通知后能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