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父母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撫育等費由父親給付。婚離了撫育費未能按時支付,14歲女兒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法庭。15,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撫育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毛某某支付給原告毛某20081月至10月底的撫育費8000元。

被告毛某某是原告毛某的父親,2007125,被告毛某某與原告的母親溫某離婚,雙方約定:女兒毛某由溫某撫育、監護,從即日起直至毛某結婚成家的生活、學習、醫療、就業、結婚等費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擔;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生活費在每月15日左右打入銀行卡;學習、醫療、就業、結婚等按實支付,學費在開學前10天一次性付清等條款。離了婚的被告毛某某從20081月起沒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費用。原告毛某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200811日起10月底的撫育費8000元。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險費、醫療費、書學費用4072元。

被告毛某某經射陽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毛某某與原告之母溫某協議離婚時所訂立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系有效協議,雙方應嚴格履行。被告毛某某應按協議的約定,每月給付原告毛某的生活費800元;拖欠不給,顯屬不當,原告要求給付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給付保險費、醫療費、書學費的訴訟請求,待費用實際發生后,再主張權利。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