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接到申請人舉報,稱在相城區某車行內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汽車一輛。

執行局干警立即趕往車行,開展執行工作。當承辦法官與車行老板做筆錄時,車行的員工、案外人何某趁此機會,私自將被執行人的車輛開走。執行干警迅速追出去加以制止,并指揮車行老板電話通知何某將車開回。

執行干警通過電話向何某講明阻撓法院執行的后果,同時告知如果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請,正當行使權利。經過20分鐘的勸導,何某回心轉意,將車輛開回。執行干警依法扣押被執行人名下車輛。

由于何某是主動補救,相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對何某罰款兩千元的決定。

事后,何某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不當,稱沒有認識到阻撓法院執行的后果,缺乏對法律的認識和敬畏。

法治中國的建設,不僅僅是一句掛在嘴邊的口號,而是需要社會每一個人的共同支持和參與。本案中,何某雖然不是案件的被執行人,但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單位、個人均有配合法院執行的義務。在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車倆進行扣押的過程中,何某應該配合法院的工作,而不是阻撓執行。對何某的阻撓行為處以罰款,于法有據。本案的處理,既增強了群眾的法律意識,又有效地樹立了司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