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6,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建輝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06810日起,朱某與攜款潛逃的原啟東市萬安信用社職工沈某一起途經上海、蘇州、鄭州前往緬甸賭博。朱某在明知沈某攜巨款潛逃的情況后獨自回國。20069月,在沈某打電話的要求下,朱某再次趕到緬甸,向沈某提供了人民幣1000元,用于沈某在當地的生活、就醫。直至20071215,沈某迫于法律壓力,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建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錢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窩藏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