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資瑕疵情況下的股東資格認定

公司股東出資瑕疵問題一直是公司領域比較多發(fā)的問題,實踐中的出資瑕疵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未足額出資。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首次出資額不足20%,或兩年內沒有繳納剩余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2.出資評估價值不實。即股東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其評估價額高于其本身價額的情形;3.虛假出資。即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未交付貨幣,或未轉移其出資的財產權,形式上出資,但實質上并未出資;4.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所繳出資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資額出資并具有股東身份。

出資瑕疵情形下,出資者能否取得股東資格呢?對此,理論界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出資是股東的主要義務,如果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有瑕疵,屬于一種根本違約行為,當然不能取得股東資格;“肯定說”認為,股東出資瑕疵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并不否認股東資格。筆者認為,新公司法出臺后,公司法的基礎理論發(fā)生了重大的改進,最為顯著的變化是從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轉變?yōu)槭跈噘Y本制,在這樣的背景下,以是否實際出資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標準顯然與現行公司法的規(guī)定相違背。同時,在出資瑕疵的情形下,能否認定股東資格,還要根據瑕疵出資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在輕微的出資瑕疵情形下,法院可以徑行認定其股東資格,同時要求瑕疵股東及時補正瑕疵;在一般的出資瑕疵情形下,從穩(wěn)定公司運營、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出發(fā),如果出資者具備認定股東資格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個,如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公司章程記載,就應當賦予其股東資格;在嚴重的出資瑕疵情形下,如果嚴重影響到了公司的經營,或者對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則可以仿效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做法,在我國公司法中設立除名制度,對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其他股東可以采取聯合行動,通過合意和一定的程序將該股東除名,將是否保留瑕疵股東身份的問題交給公司內部處理,也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二、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認定

實際出資人是指與他人約定有其出資而以他人名義享有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人,又稱隱名出資人、隱名股東。隱名出資情形的存在可能帶來諸多法律問題,包括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與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以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認定等。

實踐中,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缺乏形式上的證據,一般不予確認,但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并且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情節(jié),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但應責令當事人根據實際出資情況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盡管如此,司法實踐中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還是應當從嚴把握。

首先,對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不予確認。由于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于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有一定的限制,部分投資者便采取利用其他人名義投資持股的方式以達到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目的,對于這種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法院不應當確認其股東資格。其次,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對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有明確約定,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數股東對于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的關系知情,且實際出資人已經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應當認定。最后,股東資格爭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采納“形式說” 理論來認定股東資格,遵循外觀主義、公示主義,優(yōu)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股東資格爭議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工商登記中的記載來認定股東資格,優(yōu)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實現公司法追求的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

三、形式要件欠缺情況下的股東資格認定

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是指能夠證明股東資格的各種證明文件,包括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以及出資證明書。一般來講,在合法、規(guī)范的情況下,以上證明文件應當是齊備而一致的,但實踐中大多數公司都存在股東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全或者相互沖突的問題,真正條件具全、規(guī)范運作者寥寥無幾。這就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通常情況下,當公司或其股東與公司外部人員對股東資格發(fā)生爭議時,應當根據工商登記認定股東資格;當股東與公司之間或股東之間就股東資格發(fā)生爭議時,應優(yōu)先考慮股東名冊的記載。同時,在上述標準中,公司章程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但如果根據股東名冊、實際出資情況、在公司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等證據,能夠證明公司章程的記載確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對于正確處理好相關公司法律糾紛意義重大。公司章程的記載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較高的效力,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推定效力,而工商登記則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在實踐中,對于出資瑕疵的股東應當區(qū)別不同情形加以認定,對隱名股東的認定要從嚴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