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犯罪故意的種類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8-12-25 瀏覽次數:1327
故意、過失屬于責任構成要件的基本屬性。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一般地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筆者認為,故意還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確定的故意。在行為意圖實現犯罪結果,或者,行為人確實認識到或預見到犯罪結果時,這就是確定的故意。比如誣告陷害罪成立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為目的以及所告發的事實的虛假性存在認識,這就是確定的故意。
2、概括的故意。行為人向游人如織的步行街投擲炸彈,雖然不知道具體究竟是誰,但對有人會死亡這一點存在認識,這種情況便屬于所謂概括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被炸身亡者構成既遂,對于遭受死亡危險者構成殺人未遂。
3、擇一的故意。例如,A明知會擊中B與C中的某一人,仍開槍射擊,結果子彈擊中B,致B死亡,則對B構成殺人既遂,對C構成殺人未遂。如果構成兩人死亡,則構成2個殺人的既遂。
4、附條件的故意。例如,行為處于如果要求遭到拒絕便槍殺對方這一企圖,準備了手槍,但在對方的態度尚沒有明朗之前,因手槍走火致對方死亡,在此情況下,由于并無實行的著手,因而構成殺人預備罪與過失致死罪的競合。
5、未必的故意。故意是指對犯罪事實尤其是結果的認識,過失則是結果的認識可能性。某些情況下,很難區分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例如,駕車人想到有可能撞到行人,仍原速行使,結果造成某行人負傷,種情況是故意還是過失難定,如果駕車人意欲撞到行人,則存在傷害的確定的故意,雖然未達到如此程度,則仍可認定存在故意的,則稱為未必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