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溧水法院受理的因駕駛摩托車引起的道路交通侵權案件日漸增多。今年以來共受理因摩托車駕駛員違法駕駛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侵權案件52起,并導致3人死亡,16人重傷,39人輕傷。其中49起案件中的摩托車車主未按照法律規定購買交強險以及三責險等各類保險,致使了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得到賠償,不僅加劇了“執行難”,而且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極易引發上訪事件的發生。這些案件主要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是違法駕駛現象嚴重。許多摩托車在行駛的時候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無牌、無證駕駛、闖紅燈、逆向、反道行駛的現象時有發生。溧水縣城區有許多載客營運的摩托車,該類摩托車為了降低成本,經常超速行駛、超額載客,是釀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二是農村道路上交通事故占較大比例。由于農村道路相對較窄,路況較差,一些平交道口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摩托車駕駛員疏忽大意,在平交道口不減速,在拐彎處不鳴號,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同時,摩托車在農村道路上行駛磨損較大,卻疏于保養和維修,也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導致一些性能不佳的“病摩托”和零部件確損的“殘疾摩托”仍舊行駛在道路上,形成了嚴重交通事故的隱患。

三是摩托車車主參加保險意識薄弱。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購買相應保險。但實踐中許多摩托車主怕花錢,或存在僥幸意識,均未購買“交強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在購置車輛時購買的“交強險”過期后也沒有續保,自身經濟實力也有限,導致事故發生后侵權人“賠償難”。

針對以上情形及特點,該院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是要加強摩托車駕駛員安全教育。既要加強對摩托車駕駛員的技能培訓,在發放摩托車駕駛證時要認真培訓、嚴格考核,提高其駕駛技能,還要廣泛開展摩托車駕駛的安全意識教育,有效提高其安全意識。

二是要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對違法駕駛的摩托車加大監管力度,對于沒有購買“交強險”的摩托車更要進行嚴厲打擊?!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對未按規定投保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可處以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此數額對于原本較低的摩托車保險費,顯然起不到威懾的作用,應適當提高罰款數額。

三是要創新保險形式。一方面要創新“交強險”繳納的形式,由于摩托車“交強險”費用較低(按排量不同,分為80元、120元和4003個檔次),可將5年的保險費用在車輛購置時預收;另一方面增加新的險種,對于可以載人的摩托車,應強制規定購買“乘客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