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在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變更監護人的案件。

張某與葛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葛小某。2015年,葛某與張某解除婚姻關系,葛小某隨母親葛某共同生活。2018年葛某去世,葛小某一直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此后葛小某多次聯系父親張某,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張某一直未有回應,甚至“銷聲匿跡”。為此,葛小某的外祖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訴訟過程中,張某向法院出具其書面意見:無力撫養葛小某,同意變更監護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葛小某的母親去世后,張某為葛小某的法定監護人。但張某怠于履行撫養義務及監護職責,葛小某長期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其外祖父母承擔了實際的撫養及監護職責,由葛小某的外祖父母作為其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判決葛小某的監護人變更為其外祖父母。

【法官寄語】并不是只有虐待、遺棄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監護人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不履行監護職責,也可能被剝奪監護權。在現實生活中,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也應當依法主動履行好自己的監護職責,避免出現因監護權被撤銷而“追悔莫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