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搶”來三年徒刑
作者:顧鳳濤 梅勇 發布時間:2008-12-22 瀏覽次數:1060
本網鹽城訊:被告人周某駕駛摩托車,乘人不備,搶奪他人金項鏈,也為自己“搶”來三年牢獄之災。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繼續追繳未退出的贓物折合人民幣6377元發還被害人;作案工具二輪摩托車予以沒收。
審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8年9月間,被告人周某因經濟拮據,產生搶奪他人財物的念頭,在東臺市臺南鎮、廣山鎮、五烈鎮駕駛二輪摩托車,乘人不備奪取他人金項鏈,搶奪作案7起,其中3起未遂。經鑒定,被告人周某搶得的4根金項鏈合計價值人民幣7077元,未能搶得的3根金項鏈合計價值人民幣559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1266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駕駛機動車輛,乘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搶奪罪,應從重處罰,但部分搶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歸案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搶奪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