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對我國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實體經濟的波動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仍逐步顯現,許多企業生產、用工成本增加,利潤削減,經營虧損,資金周轉停滯,造成企業減產、停產、破產、裁員、減薪、欠薪等不良現象,使得破產清算、融資借貸、勞動爭議、合同違約、房產開發、進出口代理等各類糾紛紛紛涌現,不少還是連鎖性、群體性糾紛,這些糾紛最終都將訴諸司法。一旦把握和處置不當,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當前形勢下,人民法院應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增強大局觀念,繼續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充分運用法律的調節、保護、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審判工作服務大局的職能作用,以積極、主動的姿態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新情況和新變化,依法審慎受理和處理好各類糾紛,依法規范、調整好社會經濟秩序,妥善處置金融風暴帶來的不穩定因素,維護公共利益,著力化解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企業生存和健康良性發展,幫助企業度過全球金融風暴的“嚴冬”。

一是要大力提高對此類案件的敏感度和重視度,對因企業破產歇業、減產裁員、減薪欠薪等引發的職工安置保障、勞動爭議、討要工資報酬等涉民生利益案件,以及與申請執行人自身生產、生活、經營保障密切相關的案件,應及時開通訴訟“綠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同時要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和風險告知,積極運行司法救助機制,加大訴訟費用緩、減、免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訴訟經驗和能力欠缺的弱勢當事人打得起并打得贏“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要積極依托社會保障制度,妥善解決特困申請執行人的現實困難以及破產企業、被執行企業職工安置保障等后續問題,消除不穩定因素,實現案結事了。

二是針對金融危機影響,最高法院可擇機出臺一些司法政策,發揮引導和調適作用,減弱其對我國實體經濟的不利影響,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各地法院在涉金融危機案件審理執行中,要善于調整司法策略,勇于開拓思路、轉變思想,改變固有的審理執行思維模式,在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過程中要因案制宜、因勢利導,注重企業單位和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做到“變思路”、“留出路”、“給活路”,積極而慎重地采取查封、凍結、罰款、拘留等財產和人身強制措施,區分不講誠信、惡意賴賬的“老賴”和受困金融風暴而暫時無力支付的債務人,講究人性化、和諧化執行模式,變“竭澤而漁”、“窮追猛打”為和風細雨式的“休養生息”、“放水養魚”,堅決避免執結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業;同一企業有眾多涉案債務糾紛的,注重集中審理、均衡執行,不因個案審理執行的尺度不一、強制化措施不當而破壞其余多案審理執行的整體效果。要積極引導涉訴雙方共渡金融難關,妥善保護債權、債務雙方的合法權益,力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是針對此類案件,法院應在開通訴訟“綠色通道”基礎上,立足穩定大局,統籌兼顧,建立民事案件速裁與多元化糾紛解決相結合的機制,依托社會綜治力量,借助大調解格局,強化調解功能,通過訴前調解、訴中調解、訴后回訪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社會調解相結合,快車道、全程化、多渠道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對影響面大、容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申請破產、請求企業解散案件,要慎重把握準入標準,既要防止債務人惡意逃債破壞債權人利益,又要防止債權人惡意或隨意申請債務人破產解散;對暫時資金周轉不靈、尚有后續發展潛力和償債能力的涉案企業應盡力做好調解結案工作,維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對企業主“隱身”躲債引發的勞務、債務案件,要注重職工權益保護,穩妥采取財產保全強制措施,立足調解,避免擴大激化矛盾,導致群體性和惡性事件發生。

總之,全球金融風暴既是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嚴峻挑戰,也是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極大考驗,人民法院要立足大局謀發展,化壓力為動力,變挑戰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機遇,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司法服務,統籌兼顧,努力爭取以最大限度追求新形勢下法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確保不因履職不到位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群眾合法權益;確保不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群體性糾紛和重特大事件;確保不因對重大侵權、違法、犯罪懲治不力而使企業、群眾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從而以更加積極有效的司法措施力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這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一項重大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在金融風暴的挑戰面前,人民法院一定能經受住考驗,向黨和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