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立法的加快, 人民法院現有的執行方式有部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也無所適從。客觀形勢已對執行工作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改進現有的執行方式,有利于提高執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樹立法律尊嚴。

一、實行排期執行制

過去的執行方式的一種弊端,就是執行權力在執行程序和期限上缺乏制約,辦理執行案件可快、可慢、也可拖,個人權力過大,,執行管理失控,容易導致執行不公。因此,執行也必須實行排期辦案,并納入全院的案件排期審理的管理系統。對準備執行強制執行、報結執行、延期執行, 都應由法院統一制定排期制度,由執行庭按要求具體落實執行排期, 由立案庭負責執行排期的登記、匯總,并實施執行案件與審判案件流程相配套的全方位動態監控。

二、實行合議執行制

過去的執行方式的另一種弊端,就是執行人員各自為戰,這種過于分散的“粗放型”方式也容易導致執行權力缺乏制約,執行效率差異懸殊,執行作風和執行不公等問題的滋生,執行管理也難以落實。因此,應實行合議執行制。由能勝任執行工作的資深執行員擔任執行長。實行合議執行制,意為合議辦案,協作辦案。合議辦案是指凡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均需經過合議庭評議表決才能決定。改變過去執行人員個人可隨意理解、擅自變動裁判主文,而缺乏制約的現象。協作辦案是指凡外出執行辦案,除屬于事務性的具體工作外,一般應由執行長帶隊,3個以上協同操作。合議庭協作辦案,使執行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比單兵作戰將有明顯優勢。

三、實行公開督促執行制

對拒不履行債務者,制作限制高消費公告或通知書,凡查明違反者,以故意妨害執行予以嚴厲處置。其作用有:一方面防止這類經濟主體隱瞞真相, 繼續在外欺騙他人,危害市場交易的安全,從源頭上防范市場信用危機和金融風險, 為經濟建設服務。另一方面,使其中有償債能力而逃避履行債務者,迫于信譽壓力,而及早履行債務。

改進執行工作方式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凡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嚴格執行,決不能以改進執行方式為由,突破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盲目地加大執行力度,甚至不顧全大局,濫用強制執行措施。同時,改進執行方式必須循序漸進,不能急于求成。改進執行方式應當結合當前經濟建設形勢的實際和針對當前的執法環境。可以改進執行方式中的一個或幾個方面, 也可以是一個方面中的一個或幾個環節。決不能不結合執行工作的實際,盲目進行所謂改進, 使改進執行方式流于形式, 最終也只好束之高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