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與執行協調配合工作銜接不夠緊密,其實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決,除了機制方面外,關鍵還在于審判人員思想認識方面。要建立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引導、督促審判人員樹立大局意識,認真做好審執兼顧工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審判人員素質培養,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完善案件審判、執行的流程管理機制。要把審執兼顧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作為年底考核法官、庭長的重要內容,逐步培養審判人員的審執兼顧意識。

二是提高法律文書質量,要求說理透徹,判決主文內容明確,杜絕使用模糊術語或抽象、模棱兩可的文字,有給付內容的,要明確利息的計算依據和起止日期。調解達成協議不能當場履行的,應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避免出現空調、假調現象,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庭長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法律文書的核稿工作,不能簡單地一簽了事。

三是找準審判和執行工作協調配合的切入點,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審判人員必須要關注執行工作,注意審判與執行之間的內在銜接,盡量消除執行不能的隱患。具體地說,在審判、執行立案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樹立當事人的風險意識;對很難執行或不能執行的“行為”,一般不要采取判決形式,采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予以解決,或者變通為金錢給付的形式結案;經調解能當庭履行的案件,應督促當事人當庭履行,避免當事人反悔、法院判決后再進入執行程序;審理階段,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被告的財產應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可先予執行,確保判決的執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報執行機構備案,判決生效后,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執行機構處理。

四是完善審判案件和執行案件的評查、審查制度,確保案件質量,保證執行依據的正確性。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仍然負有審查職能,對經審查確有錯誤的案件,要及時呈報主管院長并經審委會討論提起再審,提高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獎懲機制,提高審判人員兼顧執行工作的積極性。對在立案階段、審理階段采取有效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統一登記,適當予以獎勵;對調解結案自動履行的,也應適當獎勵。相反,對因保全不及時或保全錯誤、判決、調解不明或判決錯誤等造成執行不能或當事人上訪的,要追究承辦人的相應責任。

六是加強信息化管理流通,實現審執之間的互動配合。案件審理完畢后,審判人員應制作該案綜合信息表,詳細記載當事人住所或經常居住地、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和調查到的財產狀況,對于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還應專門作相應介紹,避免執行時引發意外事件,信息表應交執行機構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