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塑料板砸出大事故 學校、個人三七開擔責
作者:鄧文瑤 周群 發布時間:2008-12-19 瀏覽次數:799
本網無錫訊:課間打球結束后,隨手扔掉的一塊小塑料板不巧砸中同學眼睛,造成嚴重后果。傷者父親一紙訴狀將學生、學校告上法庭,但在責任問題上,兩被告始終各執一詞。日前,江蘇省無錫南長區法院依法做出了一審判決。
2007年11月,在無錫市某民工子弟學校的課間休息時,張善強與劉亮在打球結束時,劉亮隨手將從地上撿來的用作乒乓球拍的塑料板一扔,砸在了正在撿球的張善強右眼上,致其右眼受傷。回到教室后張善強一直趴在課桌上,至下午放學前,老師發現其受傷。放學后,張善強的父親即將其帶至醫院治療,傷勢診斷為右眼角膜穿通傷、右虹膜嵌頓、右外傷性白內障。經法醫鑒定,張善強的傷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
原告張善強訴稱:要求劉亮與學校連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000余元。
劉亮辯稱:雙方都是未成年人,自己在非故意的情況下致使張善強受傷,愿由監護人承擔20%到30%的賠償責任。因為學校安全工作不到位,使塑料板在球臺附近,故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自己與學校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故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學校辯稱,張善強和劉亮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劉亮隨手扔塑料板,學校在管理中并沒有明顯的不當和過錯,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的相關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無論是學校承擔適當責任、直接賠償責任還是補充責任,均要求以是否具有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沒有過錯即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張善強受到傷害時,劉亮已滿十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在打乒乓球結束時扔塑料板致張善強右眼受傷,具有主要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劉亮目前沒有經濟能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本案中:1、學校稱對學生履行了安全教育義務,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2、塑料板系劉亮從學校內的地上所撿,說明學校在衛生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和隱患。3、事故發生后,張善強趴在課桌上,直至放學前老師才發現其受傷。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而本案中學校未盡注意之責,未能及時發現張善強受傷,致使傷勢未能在第一時間得到救治,說明其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綜上,學校在此次事故中亦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法院認為由劉亮的監護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因張善強右眼受傷產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0余元,由劉亮的監護人劉長生賠償70%共計35000余元,由學校賠償30%共計14000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