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閆某在裝修過程不幸觸電死亡,閆某家人將劉某和聶某告上法庭。1218,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聶某賠償原告李俠、閆琪、閆坤、閆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240280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李俠、閆琪、閆坤、閆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6201.40元。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因需改造和裝飾攝影樓與聶某達成了室內裝飾和廣告牌安裝協議,劉某給付了聶某預付款5000元,200883,工程開工,施工工人有閆某等三人。200888,施工工人仍為閆某等三人。下午5時許,閆某等三人進行廣告牌焊接安裝,在三樓焊接廣告牌過程中,電焊鉆斷電,經檢查發現活動插座的一根電線被燒斷,在一樓電源閘刀開關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閆某在二樓直接用手撕扯纏繞在活動插座中被燒斷電線上的膠皮,因觸電搶救無效身亡。閆某父母早亡,妻子李俠、長女閆琪、次女閆莎、子閆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聶某賠償死亡賠償金131220元、喪葬費13687元、交通費600元、誤工費112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賠償19662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聶某與劉某形成承攬關系,與閆某形成雇傭關系。劉某作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對承攬人的承攬活動有監督的權利,同時亦有善意提示的附隨義務,其提供的電源線路凌亂,電源閘刀正負集完全裸露在外,4家用戶均使用同一電源,可隨意操作,又允許聶某直接從一樓電源閘刀正負集裸露處直接連接,所以,劉某對聶某的承攬活動未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閆某是聶某的雇工,聶某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應承擔雇主賠償責任。閆某麻痹大意,存在著重大過失,對自己的損害應自負部分責任。根據對造成閆某觸電死亡的原因力大小,綜合分析,對閆某造成的傷害和死亡后果,由劉某負20%賠償責任,由聶某負40%賠償責任,閆某自行承擔40%責任較為適宜。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