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達當事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送達難卻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難問題。受送達人下落難尋、逃避送達甚至拒收訴訟文書,已經司空見慣。為此,一些辦案人員為圖省事、省時、省心而把法律文書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方式送達,將訴訟文書一寄了事。其結果不僅與法有悖,而且影響辦案質量,同時還可能導致訴訟文書無法生效執行。那么,如何送達訴訟文書才能合法有效呢?筆者僅就審判工作中訴訟文書采取何種方式送達,略抒己見: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倍凑铡睹袷略V訟法》第78條規定的直接送達方式不能送達時,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辦理,即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視為送達。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此規定操作起來比較困難,有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來,有的即使來了也不愿意見證。這樣單憑送達人自己在送達回執上說明情況,顯然不足以證明法律文書已經送達。鑒于留置送達存在的上述問題,一些辦案人員為圖省事、省時、省心選擇了《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的郵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訴訟文書,這種采用郵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存在哪些問題呢?一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80條明確規定了郵寄送達的適用條件,即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才采取郵寄送達。而僅是為圖省事、省時、省心而把法律文書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方式送達,有悖于法律規定的本意。二是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人民法院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往往在送達過程中出現簽收不規范現象,有些心中有“數”的當事人,見到法院郵件會本能地接收了卻拒絕簽字的情況。三是增加了訴訟成本。當事人一旦拒收訴訟文書,郵政部門無權留置送達,也不能讓當事人的親屬代收,最終還是退到法院,有法院再送,這樣不僅大大延長了辦案周期,而且還延誤了送達、審理、執行的最佳時機,同時還延誤了權利人權利及時得到保護或及時得以實現,嚴重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加大了訴訟成本。

怎樣才能使訴訟文書既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效送達,又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建議,首先應考慮直接送達方式,這就要求辦案人員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良好的業務素養,要善于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講究說話的藝術和方法,并學會恰當地運用工作技巧。其次,如遇當事人拒絕簽收,或已確定其住所但拒不開門,或已確定其住所但行蹤不定的,均可采取留置送達措施。留置訴訟文書,只要有鄰居、村(居)委會干部或小區門衛愿意證明并簽名佐證即可;特殊情況下,由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實施也可。再次,對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住所變更無法查清,或在外地工作居住又無通信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的,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將訴訟文書張貼在當事人的住所,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或蓋章,張貼日期即為送達日期。送達人還可將張貼情況拍攝下來存檔,以備日后核查。這種送達方式便于操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簡單地將訴訟文書留在當事人住所或者一寄了之所產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