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執行對抗心理的預防
作者:顧小萍 姚圓 發布時間:2008-12-18 瀏覽次數:1102
從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踐來看,被執行人往往存在著對抗心態,也即在執行案件過程中,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拖賴等方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心理狀態。
一、執行對抗的類型
對抗心態的表現兩大基本類型:一是硬抗型。這種類型當事人對抗的意思表示明顯,不愿履行或不可能履行;二是軟抗型。這種類型當事人對抗的意思表示不明顯,當面唯唯諾諾,態度較好,背后卻想方設法不履行、減少履行或變通履行內容。
二、執行對抗心理產生的原因:
(一)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執行意識不強。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法制還不夠健全,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淡薄,執行意識較差,特別是農村山區一些文化程度較低的當事人執行意識更差。有些當事人不知法、不懂法,對有關法律知識僅道聽途說或斷章取義地略知一二,而對法律的權威性,以及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卻不甚了解或知而不解。如認為“只要不偷不搶就不犯法”、“民事案件不能采取強制手段”等,甚至還存在“法院無權抓人”等模糊觀念。
(二)腐敗現象的影響。社會上存在著金錢萬能、拉關系、走后門、行賄受賄、貪污腐化等現象。受其影響,當事人對法院工作常常存在著兩種偏見:一是認為勝訴方必定是走了后門,對法律文書的公正性持不信任態度;二是認為凡事總可以通融,找人說說情,周旋一下,總會有所改觀,因而推三拖四不履行。
(三)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法院執行不力。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影響,加之行政干預,法院本身執法不嚴,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處罰力度不夠,因而法律的尊嚴沒有得到充分體現。這也是造成當事人對抗心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執行對抗心理解決辦法
為了順利執行,摸清其對抗心態的成因,因勢利導,做好思想工作,消除不利因素,排除對抗情緒,就顯得十分重要。為此應采取以下對策:
1.認真審查,掌握情況。調查研究是我們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前提。執行前的審查是執行工作的重要基礎。執行人員在執行前,一般要掌握以下幾個情況:一是申請執行的手續是否完備,即有無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表) ,執行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過執行期限等;二是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審結的大致過程,以便在執行中做到心中有訴,工作有序;三是實地調查,了解當事人有無執行能力、執行異議以及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有關部門和周圍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態度等等,特別要注意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做到知己知彼,使執行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
2.嚴于律己,樹立形象。執行人員只有使自己的一言一行不偏離法律,始終站在公正立場上,嚴格依法執行案件,克服拜金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特權思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樹立自己的形象,才能使那些對抗執行者望而卻步。對于確因案件處理錯誤而對抗執行的當事人,應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做好思想工作,告知其申訴權利和程序,并及時與案件原承辦人聯系,妥善處理;必要時,執行人員應邀請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參與執行,利用其熟悉案情的優勢,協助搞好執行工作。
3.耐心細致,做好宣傳。實踐證明,要消除當事人的對抗心態,就必須通過法制宣傳,增強其執行意識,從而自覺履行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工作:一是宣傳法律本身的嚴肅性和法律文書的效力及強制執行的意義;二是宣傳有關政策、法律,可能時應將有關條文發給當事人;三是宣傳妨礙民事訴訟、抗拒執行的后果及應負的法律責任,向當事人分析自覺履行與強制執行的利與害、得與失。要做到告之以法、曉之以理。
4.對癥下藥,善于執行。執行是強制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強制性。不能片面強調思想疏導,忽視法律的強制性、嚴肅性,應當將“硬攻”與“軟攻”有機地結合起來,針對客觀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具體心理狀態,對癥下藥,分別采取行之有效的執行方法,確保執行順利進行。具體地說,硬抗型的當事人,看起來態度偏激,語氣粗暴,而就其對抗原因來講,一般并不復雜。對這類當事人可側重于從講理入手,認真做好思想疏導工作,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將其思想引導到依法辦事的大理上來。思想疙瘩一旦解開,執行問題便可迎刃而解。軟抗型的當事人,一般關系廣、點子活,往往態度好、行動差,表里不一,消極對抗。對這類當事人,應著重放在消除其僥幸心理和幻想上。要敢于斷其后路和依賴關系。必要時可果斷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促使其嚴肅、慎重地對待執行問題。對于經過反復做工作仍抗拒執行的當事人,應依法采取訓戒、罰款、拘留等措施強制執行。而對那些確無執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及時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而不能久拖不執,影響法律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