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執行聯動機制的完善
作者:華陽升、陳茂國 發布時間:2008-12-18 瀏覽次數:1198
執行聯動機制主要是通過信息交流的互動方式,由法院把有關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情況向參加聯動的單位通報,并通過聯動單位系統查詢,迅速、準確地獲取執行信息源,同時借助工商登記、房地產管理、工程招標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金融信貸管理以及勞務輸出的聯動,使被執行人在履行法律義務前,在公司注冊、房地產買賣、工程承攬、車輛買賣與登記、出入境以及貸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通過對被執行人的各種限制措施,督促其自動履行法律義務,最終建立起一套執行威懾機制。執行聯動機制有效促進了社會各有關部門參與執行的,為建設誠信社會邁出了極其重要的一步。但執行聯動機制在實踐運作過程中存在不少的問題。
一、相關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目前我國對于執行聯動制度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相關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穩定性。
二、聯席會議的設立形同虛設。有的地方黨委規定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對執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執行活動進行研究,對重大疑難執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進行研究和協調處理。但是聯席會議任意缺席情況多。
三、有協助義務的單位缺乏協助執行的意識和積極性。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一般屬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部門,這些部門往往會考慮到部門或自身利益,對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工作,消極對待甚至拒絕配合。而且對此情況,相關制裁措施不夠,民事訴訟法修改后,雖然對拒不協助的行為處罰加重,但法院具體處罰時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干擾,往往力度不夠。
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更好地促進執行聯動機制走向規范化發值得法院考慮,筆者結合實踐認為:
一、黨委政府“推動”。黨中央早在1999 年就下發了“11號”文件后,各級黨委政府都高度重視,加強了領導。黨委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執行難”是造成群眾信訪不信法的主要原因。法律權威樹立不起來,誠信社會就難以建立,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就會受到影響,在推動聯動機制創建中,各級黨委都已召開執行聯動機制座談會,要求各單位充分認識實施聯動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積極配合、協助和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并相繼建立聯動機制領導小組,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部門的工作。
二、聯動單位“自動”。各聯動部門從建設誠信社會、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高度達成了共識,同時,基于自身利益的保護上也認識到,聯動機制對他們也是一個法寶。如金融系統,對不良貸款的訴訟能夠及時得到執行兌現,并通過聯動互通信息,以利于銀行審貸時,掌握被執行人的資信,從而避免惡意透支、貸款欺詐等金融風險等。聯動機制可以使法院和聯動部門實現共贏,這是聯動機制得以長期運行的基礎。這樣一來,各聯動單位變消極協助為積極協助, 變被動協助為主動協助, 變短時協助為長期協助,切實做到了密切配合。
三、法律法規“保動”。為確保聯動機制合法、有效、有序運行,建立嚴格的聯動機制運行程序必不可少。一是啟動聯動機制合法。法院在啟動聯動機制、要求聯動單位協助時,必須書面出具協助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執行依據,以保證參加聯動的部門聯動行為的合法性。二是聯動部門協助義務明確。聯動部門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 必須嚴格按照通知書的內容給予協助,既不得任意擴大或減少協助內容,也不得以各種借口拖延或者拒絕協助。三是協助必須快速、準確。對有查封、扣押、凍結、停止支付、劃撥等內容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相關聯動部門應當立即辦理有關手續。其他查詢內容的,相關聯動部門應當立即查詢,并及時反饋查詢情況。四是協助持續。實施聯動機制后,只要案件沒有執結,各聯動單位的監控就一直持續,協助執行通知書未經解除一直有效,各聯動單位在未收到法院解除協助通知前, 不得自行解除協助。五是確保聯動機制運行的時效性。被執行人在履行完法律義務后,法院及時向聯動單位通報,并撤銷協助執行通知書, 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各種限制,以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六是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對拒不履行聯動職責或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協助內容的聯動單位,將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法律規定和嚴格規范的操作程序,為執行聯動機制的長期實施提供了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