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1218,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因接受他人宴請,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200845中午,孔某邀請陸某并由陸某駕車一同去飯店吃飯,陸某飲酒后先行駕車離去,途中與路旁的電線桿相撞,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陸某應承擔全部責任。陸某妻子張某與孔某簽訂一份協議,由孔某補償張某2萬元,張某放棄向孔某索賠的權利。之后,陸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認為孔某沒有盡到提醒、阻止陸某酒后駕車的安全保護義務,起訴要求孔某賠償各項損失3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系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經過專業的駕駛技能培訓和考核,具有獨立思考和綜合分析判斷的能力,其對國家法律禁止酒后駕車的規定以及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應當是明知的,陸某飲酒后駕車,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孔某邀請吃飯與陸某死亡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且孔某與陸某妻子張某已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孔某不應對陸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再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駁回陸某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