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自殺身亡 用人單位被判補償
作者:董超 王道強 發布時間:2008-12-18 瀏覽次數:1225
法院審理查明,吳世偉系張洪艷之夫、吳繼休與劉德芹之子、吳長虹之父。吳世偉出生于1967年6月,1987年1月與權臺煤礦建立勞動關系,成為權臺煤礦全民合同制工人。2004年10月,吳世偉被權臺煤礦派往山西街寧煤礦從事采煤工作。在山西街寧煤礦工作生活期間,吳世偉出現精神病癥狀,隨即返回權臺煤礦進行治療。
另查明,吳世偉2004年回礦治療后即未到山西街寧煤礦上班,自2005年6月起,權臺煤礦安排吳世偉到供應科下屬的支架廠上班,除住院治療外,吳世偉上班基本正常,2007年1月,吳世偉在自殺前,出滿勤23個。
原告張洪艷、吳繼休、劉德芹、吳長虹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吳世偉于2004年10月,被權臺煤礦送往山西省街寧煤礦工作,因工作環境存在高度危險,吳世偉受到刺激引發精神分裂癥。后被安排回到權臺煤礦工作,因工作安排不當,并常受到權臺煤礦批評、歧視、罰款等不公正的待遇,導致吳世偉精神分裂癥復發,下午回家后自殺身亡。權臺煤礦在明知吳世偉患有精神分裂癥沒有治愈的情況下仍安排其工作,在吳世偉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對其歧視和侮辱,是造成吳世偉自殺身亡的重要原因。吳世偉的死亡給四原告造成376634元的損失,要求權臺煤礦按照40%的比例判決權臺煤礦賠償150653.6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精神病的發作有其復雜的發病機理,四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吳世偉患上精神分裂癥是因山西街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極差造成,亦不能證實系因權臺煤礦對工傷事故的追查不當造成了吳世偉的自殺死亡。吳世偉患病后,權臺煤礦及時為其送回礦進行醫治,又及時為其調整了工作崗位,應認為權臺煤礦在吳世偉患精神分裂癥后已經盡到了相對注意的義務。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