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單位職工上班途中意外遭遇車禍,向肇事者主張侵權賠償后,職工能否向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近日,南通開發區法院給予了肯定的答案,支持了職工的請求。

200710月底的一天傍晚,季某在上班的路上與同向行駛的重型專項作業車發生碰撞,造成季某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季某一直住院治療,需要支付昂貴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迫于經濟上的無奈,季某將肇事者、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器具輔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2247918元。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季某58000元,車主賠償季某各項損失共計976831.96元。

由于季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的,經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在與單位的交涉過程中,單位表示季某在住院期間和定殘后的護理費業經侵權人賠償,單位不應當支付。于是,季某又與所在的單位產生糾紛,經過仲裁后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季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對其所受傷害,相關職能部門已認定為工傷,他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主張享受工傷待遇。盡管季某在受傷后已向侵權人主張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且與侵權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但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其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在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后是否還可主張工傷賠償未作出明確的否定性的規定,故季某在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后,有權向其所在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對于護理費問題,法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應由所在單位負責,在評定傷殘等級后確需護理的,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因此,護理及支付生活護理費本身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不能因侵權訴訟中獲得賠償而自動免除了其法定義務。據此,法院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支持了季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