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對審判的影響及對策
作者:何蘇萍 發布時間:2008-12-17 瀏覽次數:1032
近年來,離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方下落不明而導致的缺席審判率明顯上升,以金湖法院為例,2008年離婚案件的缺席審判率已近10%。缺席審判雖然對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因為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到庭所對案件審理的影響也不容忽視。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對審判的主要影響
1、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難以認定。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婚姻雙方當事人是否準予離婚,應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但由于缺席審理中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法庭只能通過原告一方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來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原告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會夸大矛盾、虛構事實甚至偽造一些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而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