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銀行業商業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涉銀行經濟糾紛案件也逐年遞增,銀行債權執行難問題愈益凸現出來。案件雖然勝訴多,但是執行難,未執結金額大,嚴重地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因此,對銀行債權執行難進行分析,尋求銀行債權實現的有效途徑就顯得尤為迫切。作為從事法院執行工作人員,筆者認為造成目前銀行案件執行難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政府方面,地方保護、部門保護制約執行。部分涉銀行案件由于涉及到了當地鄉鎮政府的當前利益,或者涉及到上級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行政性干預時有發生,執行的阻力較大。特別是有的案件由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負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有的雖然與政府沒有直接責任,但因執行的結果影響到地方的經濟利益,因此,政府部門往往運用行政權力進行干預。還有一些政府官員作為被執行人的特殊主體,他們中有的利用公權也間接地影響或造成執行難。

企業方面,破產制度有嚴重缺陷。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企業債務人,而當其確無履行能力時,銀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但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公有制經濟,限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現行破產制度的嚴重缺陷,即只有企業法人破產制度而沒有非法人企業和個人破產制度。在國際上,即使實行狹義的商人破產的國家,也至少包括商自然人的破產。目前,由于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已有長足發展,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當債務人是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而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如果數額巨大,債權人不愿延期實現或放棄部分債權,法院就無法執行完結。這一類案件在法院執行案件中占相當大比重。

當事人方面,法制觀念淡薄,誠信缺失。表現在一是抗拒執行,甚至暴力抗法。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提高,但社會上仍有不少法制意識淡薄的人。當法院執行人員到依法執行時,惡語相向,圍攻、謾罵執行人員事件時有發生。他們往往抱著“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心理,有的依靠當地家族勢力,對執行人員侮辱、謾罵,甚至使用武力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有的以死相威脅;有的把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轉移變賣。二是規避執行,轉移財產現象嚴重。不少被執行人為躲避執行,長年外出躲藏,甚至全家搬遷,使案件無法執行。有的當事人待案件審結后,甚至案件審理過程中就轉移、隱匿財產,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后,執行人員依法執行時,被執行人早已將其財產轉移。他們一般心存僥幸,不正面對抗,而是推、拖、躲、賴。當執行人員找上門時,或笑臉相迎,表示一定要積極籌措,暗地里則隱匿轉移財產,能拖則拖;或謊稱無錢,見機行事;或軟磨硬泡,討價還價;或找人說情,能賴則賴;或閉門不見,能躲則躲。諸如此類,不好動用民事制裁措施。

法律法規方面,申請執行時效問題造成積案增加。當前,法院執行存案多、執結率不高和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有直接的關系。該規定指出“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因此,銀行為了避免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即使明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執行,這類案件不是法院、銀行想執行就可以執行的,結果只能造成執行存案越來越多,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國外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短則5年,長則20年。因此,我國有些學者建議申請執行時效以1020年為妥。這樣既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對債務人形成長時間的威懾力,體現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尊嚴和權威。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銀行債權訴訟執行難實際是在步入依法治國之路上社會各方面矛盾沖突的綜合反映。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執行案件,除了外部環境的支持外,人民法院和銀行部門也要自己要切實找到一些“破題”的思路和方法。

人民法院。1、盡快提請制定執行法,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現階段我國執行立法工作滯后,應盡快把執行程序從民訴法中分離出來,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來規范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和當事人的行為。 2、強化執行力度,提高執行藝術。在個案的執行過程中,緊緊抓住時機,用足用活強制手段。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我們說的強化執行力度,不是采取簡單粗暴的做法,不能使矛盾引起激化,而是在強化力度的同時,講究執行方法,提高執行藝術。3、更新執行觀念。要強調執行與審案一樣都必須做到程序公正,執行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4、完善現有執行體制。建立公開、公正、高質、高效的優良運行機制,提高執行效益。降低執行成本,統籌兼顧,講求實效,將執行體制的改革完善與法院的其他體制改革相互銜接配合。  5、嚴抓執行紀律,力克“執行亂”。表現形式主要是亂抓人、亂封門、亂扣財物、亂凍存款這些問題。

銀行部門。1、要有較強的經營風險意識。要健全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吸取以往放貸不嚴,造成大患的深刻教訓,嚴格審貸操作程序,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低質量貸款的產生。2、應充分利用關于執行的法律制度,包括:一是申請參與分配;二是正確行使抵押權;三是申請支付令;四是行使撤銷權和抵銷權。若銀行與債務人之間互有到期的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銀行可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五是申請破產。對用上述手段仍無法收回貸款的,銀行可以申請借款、保證人破產。

總之,人民法院和銀行應該把涉銀行案件執行難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在起步的大背景下去考慮,不僅僅是政府要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改進執行工作,更重要的是銀行要有市場經濟的意識,自身也要作出更大努力,把執行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法院身上的觀念不解決或不改變,涉銀行案件執行難問題可能會永遠難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