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睢寧法院審結一起領取他人醫(yī)療補助款的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17597.8元及該款項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2008109,原告劉某與王甲母子二人手持其本家族長輩王某的證明向法院起訴稱, 2008324,王乙(王甲父親)因患急性脊髓炎在徐州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后死亡,共花去醫(yī)療費61874.57元。因王乙生前參加了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獲得17597.8元的醫(yī)療補助款,該款被被告王某占有,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絕給付。證明的內容為:“今有壹萬柒千六百元整(17600)在王某手里保管,任何人無權動用,只有王甲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有權動用,特此證明,經手人王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與王乙系合法的夫妻關系,王乙在治病過程中花去的醫(yī)療費報銷獲得的醫(yī)療補助款,應當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被告王某在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以保管的名義占有該筆錢款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不當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