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掛靠他人公司經營的貨車因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車主私下已經協議解決,孰料被掛靠公司竟背地里冒充車主授權改變了原賠償協議,造成車主損失。1215,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調結了該院首例姓名侵權糾紛案。被告南通某汽車運輸公司因侵犯他人姓名權,賠償原告劉某損失18983元。

200312月,原告劉某將自己實際所有的1輛貨車掛靠被告運輸公司營運,雙方訂立有書面的掛靠協議。20041月,劉某駕駛被掛靠貨車與李某駕駛的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客車乘員高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事故后果。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劉某分負事故主次責任。20042月,劉某、李某、高某三方私下達成事故處理協議,根據協議劉某應從李某處獲得50983元的車損賠償。然而,200410月,在交警部門主持的事故調解中,被告運輸公司負責人季某未經劉某同意即持偽造的劉某簽名授權委托書(運輸公司在另案中認可季某系職務行為)與李某、高某重新達成事故處理協議。而根據第二份實際未獲授權的事故協議,劉某實際僅獲得32000元車損賠償,與自己親自達成的協議相比,減少了18983元的應得權益。劉某認為運輸公司作為所有車輛被掛靠單位虛構實際車主授權處理事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而且理應為因此造成的損害“埋單”。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最后協商維護了原告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