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作為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公正訴求在執行環節失守,則必然導致正義在整個司法階段的淪喪。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多種制約執行公正的因素。這些因素中既有人為的因素,比如執法者的素質不高等,也有制度本身的因素。

一、執行不公的具體表現及后果

一是對申請執行人不公正,具體表現為:申請人就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執行人員卻遲遲不采取執行措施,或不采取積極有效的執行措施,聽任被執行人員轉移、揮霍被執行人財產,或者與申請人討價還價,要求按執行標的的一定比例提成,在執行過程中吃喝卡要,致使申請人通過執行所得財產不抵支出費用,或所剩無幾。二是對被執行人不公正,具體表現為:在執行中隨意拘捕被執行人,任意扣押財產,低價扣押財產,低價變賣或折算被執行財產,虛開執行費用,過度干擾被執行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等。

二是不良后果。如果法院沒有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生效法律文書形同一張白紙,則必然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放縱了違法者的行為,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申請人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實現不了其債權,則有可能采取各種非法行為實現其權益,這樣必然加劇社會矛盾,其后果是可以想象的。另一方面,敗訴方可能因為法院不積極執行而逃避料法律責任,則使其更加蔑視法律的尊嚴,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國家的法制建設。個別執行人員在執行中違法亂紀,使人們對法院喪失信心,敗壞料法院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后果不堪設想。

二、處理不公的原因

個別執行人員不公正對待當事人,在執行中違法亂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會原因,如社會風氣不正,執行環境差等,有個別執行人員自身的原因,如不注意加強政治學習,道德淪喪,消極腐化,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指導思想不到位與制度不健全。一是長期以來部分法院領導思想上形成料重審判、輕執行的傾向。在人員配備上沒有將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的人員安排在執行機制中,在經費上不足額撥付,甚至允許執行機構自行解決辦案經費或創收。二是缺乏對執行人員的執行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機制,法院內部監督體系不夠健全,沒有與之祥配套的外部監督和具體措施,其監督作用極為有限。

三、采取的措施

近年來,各級法院一直努力探索有關防范執行不公問題的機制,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強效措施,如執行法官職責、執行助理職責、外出辦案辦法、案件移送裁決規則、防范消極執行制度、執行“110”制度等等。強化案件流程管理,從立案、執行、異議、裁決、合議等多角度、多方面來全面規范執行行為,為執行公正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有效避免執行不公引起的重大事件。

四、處理執行公正的對策和建議

執行程序公正是執行程序所應當具有的公正品質或屬性。執行程序公正體現的是對執行過程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根據程序公正的一般原理,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防范執行不公行為。

一是改變“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傾向。真正認識到執行工作對于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配備精銳的執行人員,撥付足額的執行經費,加強對執行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建設一支業務精通、政治可靠,能文能武的執行隊伍。

二強化法律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各種監督職能。執行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執行權的運行不可能像審判權那樣受到多方位和多層次的制約,執行權是比審判權更加容易被濫用的權力。因此,通過程序來限制執行人員的恣意尤其必要。法院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充分做好權力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內部、社會監督四維監督體系,限制恣意執行行為。

三是加強執行人權保障。執行人權保障指的是執行行為不得損害被執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基本人權,如不得隨意限制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損害被執行人及案外人的人格尊嚴等。

四是加大社會綜合治理力度和反腐力度。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開展反腐敗斗爭,杜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害法人、公民、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形成良好的社會執法環境,保障法院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