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地板店送貨上門,運送地板過程中未設立醒目標記也未安排專人留守,買菜回家的陳阿婆為乘坐電梯摔倒在地板旁。事實爭相眾說紛紜,孰是孰非霧里看花,陳阿婆幾番交涉均無結果,一怒之下向南長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李康因家中裝修向某地板店購買地板,200848,地板店雇傭人員將地板送至小區6號門外,由送貨司機及地板安裝工開始卸貨,所卸地板橫放在6號門內一樓電梯間兩扇電梯門之間的電梯按鈕所在墻面,靠近外側電梯門的墻根處。陳香蘭回家經過電梯間時,摔傷在電梯間內放置的地板旁,后被送至醫院治療,入院檢查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高血壓、糖尿病,后在治療中引發并發癥,一度病危。根據陳香蘭的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結論為陳香蘭右腕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營養期均60天為宜。陳香蘭以李康、地板店業主劉剛、裝飾公司為被告向南長法院提出賠償醫療費2918.22元、護理費4050元、營養費9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8189元的訴請。

庭審中,劉剛申請了事發時送地板的司機及搬運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兩位證人陳述了地板放置的確切位置,稱當時未派人看守堆放的地板,且陳香蘭摔傷時二人均不在電梯間,均未看到陳香蘭摔倒的經過。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剛所雇傭的人員在運送地板的過程中,將地板堆放在光線昏暗的公眾通行的電梯間,橫阻在電梯間入口至電梯按鈕一側,阻礙行人正常通行,現陳香蘭摔倒在地板旁,其雖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摔倒的經過,但可以確認地板的堆放方式對其正常通行形成干擾,其損害結果與地板堆放方式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現劉剛雇傭的人員在堆放地板處未設立醒目標記亦無專人留守,對堆放物的管理存在明顯瑕疵,故劉剛應當承擔對陳香蘭的損害不存在過錯的證明責任,現其提供的證人證詞并不能作為其免除責任的依據,故其對陳香蘭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陳香蘭進入光線昏暗但具有聲控照明條件的電梯間后,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亦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地板尚未交付,李康、裝飾公司均非堆放地板的管理人,故李康、裝飾公司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劉剛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香蘭醫療費人民幣2358.67元、營養費人民幣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96元、護理費人民幣1920元、交通費人民幣4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6551.2元,合計人民幣11906.67元。駁回陳香蘭對李康、裝飾公司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