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購買 購房合同無效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張茹婷 發布時間:2020-12-28 瀏覽次數:830
2016年,陳某向王某購買了一套安置房。其時,王某與丈夫趙某正在打離婚官司。王某在出售房屋時,向陳某表明涉案房屋系自己與趙某向案外人購買的情況,并出具了簽訂的協議。但陳某仍與王某單獨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全額交付購房款。王某將安置房鑰匙交付陳某,陳某對房屋簡單裝修后入住。2017年,王某因疾病去世。沒多久,趙某發現陳某入住涉案房屋,隨即上門要求陳某遷出,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陳某拒不搬離后,趙某遂訴至惠山法院,要求陳某即刻搬離并返還房屋。
陳某認為,自己支付了錢款購買了案涉房屋也進行了入住,無需搬離;趙某如果認為自己的利益受損,應當家庭內部解決;涉案房屋應歸其所有,趙某主張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與去世的王某系同村村民。涉案房屋現登記在趙某個人名下。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非善意購買,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屬于王某與趙某夫妻共有,陳某明知這一事實,仍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王某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行為非善意購買,且房屋共有人趙某對該交易行為不予認可并已將涉案房屋登記于自己名下,陳某雖已付清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但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現趙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陳某遷出房屋,排除障礙,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萆椒ㄔ核炫袥Q陳某遷出涉案房屋。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無錫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發展,房屋成交量大幅增加,隨之而來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日益增多。房屋作為一個家庭的重要財產,其購置處分會對一個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何避免發生糾紛,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本案中,陳某雖簽訂了買房協議也按約支付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但其非善意購買,對其主張已經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未予支持。陳某基于合同交付的購房款以及因為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的損失,可基于合同糾紛另行向王某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官提醒,購買房屋前應當對相關政策進行詳細了解,確認自身擁有購房資格;查詢個人征信報告,向銀行咨詢清楚貸款額度以及相應的流程;確定購買的房屋后,應當認真審核房屋的權屬證書,避免簽訂協議后因遺漏房屋共有權人產生糾紛;簽署購房合同前,仔細核對協議內容,特殊約定應當在協議中有所體現,避免后期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或者權利義務的分配產生分歧。